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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海洋湖沼学会
释义

中国海洋湖沼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外称呼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缩写CSOL)。中国海洋湖沼学会是海洋湖沼科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法人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国家发展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现有会员近8000人,下设15个专业委员会,9个地方分会和4个工作委员会。

学会宗旨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团结和动员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海洋湖沼科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学术交流,促进海洋湖沼科学学科发展,组织海洋湖沼科学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二)开展国际间与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学术交流,促进民间与海洋湖沼科学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同国外海洋湖沼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三)对国家与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科技发展战略、政治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组织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海洋湖沼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以及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开展和支持对海洋湖沼资源的科技开发,组织、动员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五)组织编辑出版《海洋与湖沼》,“Chinese Journal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湖泊科学》以及其他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书刊。(六)普及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其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七)举荐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八)维护海洋湖沼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开展对会员和海洋湖沼科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学会活动

学会自成立之后,按照章程规定已组织召开了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除换届选举产生理事会之外,还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学会的主要任务,并开展学术交流。迄今为止已进行海洋科学和湖沼科学的学术讨论会和专题学术报告会约150次,主要会议有:第一次全国海洋科学学术会议;海洋动、植物区系学术讨论会;全国海洋湖沼科学研究生学术讨论会;中国第四纪地质学术讨论会;全国海洋湖沼药物学术与开发研讨会;全国人工养殖对虾疾病综合防治和环境管理学术研讨会;晚更新世末期中国陆架风成沉积与沙漠化学术讨论会;‘98国际海洋年暨曾呈奎院士从事海洋科研与教学工作68周年学术报告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成立50周年暨学术交流大会;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青年学术研讨会暨2001年海洋湖沼科学青年学者论坛等。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主要会议有:第十一届国际海藻学术讨论会;国际海平面学术讨论会;国际商品海藻研讨会;第四届中苏太平洋边缘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与矿物资源学术讨论会;国际黄海海洋科学学术讨论会;第五届国际藻类学术大会;第七届日本、东中国海和西太平洋边缘海国际研讨会;中意海洋地质学术讨论会;国际近海物质通量学术讨论会;中日藻类基因工程及生物反应器学术讨论会等等。 本学会主要刊物:《海洋与湖沼》,“Chinese Journal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湖泊科学》,《水生生物学报》

历届领导

第一届 孙云铸

1951-1963

第二届 张 玺

曾呈奎

1963-1979

第三届 曾呈奎

刘瑞玉

1979-1984

第四届 曾呈奎

刘瑞玉

1984-1988

第五届 刘瑞玉

秦蕴珊

1988-1992

第六届 秦蕴珊

董金海

1992-1997

第七届 秦蕴珊

周名江

相建海

1997-2000

2000-2002

第八届 胡敦欣 相建海 2002-2007

第九届 相建海

孙 松

2007-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海洋湖沼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英文缩写:csol

第二条 中国海洋湖沼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海洋湖沼科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组织法人社会团体,是国家发展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成部分。属国家一级学会。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团结和动员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会址:山东省青岛市南海路七号,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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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与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学术交流,组织海洋湖沼科学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海洋湖沼科学学科发展。

(二) 开展国际间海洋湖沼学科学术交流,促进民间与海洋湖沼科学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同国外海洋湖沼学术团体和相关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 对国家与海洋湖沼学科有关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组织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海洋湖沼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以及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开展和支持对海洋湖沼资源的科技开发,组织、动员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五) 组织编辑出版《海洋与湖沼》“Chinese Journal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湖泊科学》、《水生生物学报》以及其他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书刊。

(六) 普及海洋湖沼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其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创新科学理念。

(七) 举荐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及下属单位和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

(八) 维护海洋湖沼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宜与活动。

(九) 开展对会员和海洋湖沼学科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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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名誉(荣誉)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海洋湖沼科学与研发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四) 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海洋湖沼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等有关人士。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终身)会员。

(五)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行政管理机构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群众团体以及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学会的科研、教育等业务活动的生产企业。本学会与各团体会员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并互相支持。

(六)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吸收外籍会员必须向中国海洋湖沼学会申请,并向中国科协备案。

(七) 凡对我国海洋湖沼科学技术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本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八) 凡对海洋湖沼科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九) 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海洋、湖沼专业及与海洋、湖沼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学会所属分会(专业委员会)审批入会;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六) 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 优惠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并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 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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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届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挂靠单位设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学术活动计划;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2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学会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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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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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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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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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会徽为圆形,中间是中国海洋湖沼学会中、英文名称,围地球转动的深蓝色和浅蓝色水波,寓意海洋与湖沼。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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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