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海监 |
释义 | 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简称中国海监总队)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了法律,就不能没有履行法律的职能部门。于是,国家海洋局奉命组建了“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为了表达对一支新生力量的支持和希望,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亲笔为船队题字——“中国海监”。从此,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身负祖国和人民的重托奔赴茫茫大海,就像海洋的守护神,巡视在我国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中。 简介中国海监,全称是中国海监总队,列入中国国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编制。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海监机构共同组成。其领导机构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1998年。国家队伍由中国海监北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东海海区总队、中国海监南海海区总队3个海区总队及其所属的9个海监支队、3个航空支队、3个维权支队组成,经国家原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地方队伍由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52个地、市级海监支队,189个县市级海监大队组成;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和1个自然保护大队。队伍总人数逾7000人。 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装备目前,中国海监队伍,共拥有包括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在内的9架飞机,超过280艘船舶。按规划,目前中国海监还有多艘船舶正在建造,将大大加强海上实力。 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中国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中国海监总队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2006年7月,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中国海监总队开始在我国东海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海洋违法、违规行为,以专项执法行动促进和加强日常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2007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监开始在我国黄海、南海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管辖海域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 维权建立和实施了东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监管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等作业的外籍船只,排除我国油气资源开发中受到的干扰,切实履行了中国海监的维权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 组织“海盾2006”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重大非法围填海案件,组织养殖用海专项执法检查及保护区用海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用海者,维护了海域使用的正常秩序。同时,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倾废以及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发等活动的执法检查,制止了污染海洋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此外,中国海监机构大力推进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继续深入开展了中国海监执法示范工作。2006年共实施行政执法检查45551次,共检查项目19718个,发现违法行为3103起,作出行政处罚1979件,罚款总额10671万元。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海监对在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权益、资源、环境等实施海上维权监管,行使我国享有的主权、管制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我国管辖海域内非法进行的海洋科研调查、军事测量、勘探开发等活动。对海底光缆铺设和维护、海洋科学研究调查、水下探测等行为依法进行监视监管。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资源、违规作业等行为进行查处。全年共派出海监飞机172架次,航时770小时;派出海监船34艘次,航程57875海里。 监管对在我管辖海域从事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施工作业的6国9艘次船舶,实行了严格的船位和活动情况监管,核查航位和活动情况报告170次。 遵照我国政府相关政策,中国海监建立了东海定期维权巡航制度,并实施了东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工作。中国海监利用船舶和飞机对东海我国管辖海域实施了长时间、全方位的海空协同巡航执法。对未经批准在我东海大陆架进行油气资源勘探活动及干扰我国正常海洋油气开发活动的外国船只实施监视或驱赶;对未经我国政府批准、擅自在东海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海上调查作业的多艘外国军事测量船进行跟踪监视,向其申明立场,要求其停止作业。 巡查东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工作,显示了我国政府对该海域管辖的能力与决心,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 2006年10月12日,在南海进行了为期5天的海上船机协同训练,这是海监船配备直升机后的首次专项训练。直升机在“中国海监83”船停船漂泊和慢速、中速航行三种情况下,共完成船上起降12次,甲板系留5次,进出库1次。直升机在船上起飞降落技术要求高,危险性较大,参训人员探索了技术,积累了经验,为以后的船机协同执法监察打下了基础。 中国海监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海、陆、空相结合,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执法、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围填海、渔业用海、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海及海砂开采等活动开展检查,加强了对已批用项目的监管,打击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维护了海域使用秩序。全年共对18229个用海项目实施检查36232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436起,作出行政处罚1587件,罚款总额9479万元。在发现的2436起违法行为中,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达82.8%,其中非法渔业用海、非法工矿用海和非法围海造地用海,分别占非法用海总数的48.4%、17.8%和14.5%。其他的违法用海行为还包括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超批准期限使用海域、不按期交纳海域使用金等。 渔业用海是海域使用的主要类型,本年度加大了对渔业用海的行政执法力度,组织了养殖用海专项执法行动。全年共检查渔业用海项目13913个,比上一年增加了77.5%;累计检查23363次,比上一年增加了80.9%;发现违法行为1243起,作出行政处罚835件。 工矿用海执法检查以非法开采海砂为重点,各地分别组织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胶州湾、珠江口等海域的采砂活动实施检查,严厉打击了违法采砂行为。全年共检查工矿用海项目1225个,比上一年增加了31.4%;发现违法行为394起,作出行政处罚276件。 非法围填海行为是今年海域使用执法检查的重点,各级海监机构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全年共检查违法造地用海项目1002个,比上一年增加了60.3%,其中发现违法行为326起,作出行政处罚242件。交通运输、旅游娱乐、排污倾倒等其他类型用海项目累计检查2089个,发现违法行为473起,作出行政处罚234件。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海需求迅速增长。各级海监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用海行为,有效维护了用海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用海意识,促进了海域使用项目申报率的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率和征收额度的大幅度上升,保障了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海监各级机构积极组织开展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废和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执法工作,全年共检查各类工程项目1382个,累计检查7671次,发现违法行为648起,作出行政处罚389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重点检查了渤海、东海、南海北部、莺歌海和北部湾海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及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全年共检查各类海洋工程项目357个;累计检查1649次,其中登检石油平台229次,登(随)船检查285次,海上监视检查88次,飞机空中监视169次,陆地监视878次;发现违法行为52起;作出行政处罚9件。3月中旬,在渤海溢油事件发生后,加大了对渤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保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了石油企业溢油应急计划落实,平台环保设备及运行、排海物质检验及排放和试油,运油等重要作业环节。制定了渤海海上石油平台巡航监视制度,对渤海海上石油平台进行空中、海上和陆岸监视,扩大巡航监视范围,提高登检频次。 2月22日,中国海监在巡监中发现渤海海域有大面积漂油后,迅速开展应急监视,组织现场取证、走访巡查、海上监视监测并进行调查。在随后的调查和检查中,登检巡视平台183座次,陆上巡视16万公里,调访单位108个,海监船航行19148.5海里,海监飞机飞行52架次,共采集各类样品1042个。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以渤海沿岸海域、长江口附近海域、南海广东近岸海域为重点区域,加强了对倾倒区的监视力度,提高了倾倒船登检频次,重点对倾倒作业单位持证倾倒和按证倾倒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共检查项目607个;累计检查2146次,其中登倾倒船检查1160次,随船检查31次,船舶飞机巡航检查561次,陆地检查394次;发现违法行为192起;作出行政处罚139件。 海洋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以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为重点,通过陆地巡查、飞机监视、海上船舶检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海洋生态保护全年共检查项目418个;累计检查3876次,其中陆地检查1917次,海上船舶检查1901次,空中飞机监视58次;发现违法行为404起;作出行政处罚241件。 海盾“海盾”专项执法行动,始于2003年,以查办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为特征。连续四年来,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进行围填海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且查处力度逐年提高,对重大海洋违法行为保持了高压态势。“海盾2006”行动中,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通过航空执法、海上巡查和沿岸陆地排查,有效地提高了大面积违法围填海行为的发现率。查处的案件涉及滨海开发区、旅游娱乐基地、路桥设施、港口码头和泊位、电厂排污口、人工岛等大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次行动共立案查处74起重大违法案件,比2005年增加近30%,决定罚款额7064万元,比上年增加约200%。“海盾”专项执法行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依法用海管理制度的实施,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合法用海比例正在快速提升。 “海盾2006”专项执法行动还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包括海洋工程未编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开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无证倾废等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占“海盾2006”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案件的19%。 我国海水养殖业使用海域的面积占全部实际用海面积的67%。为规范养殖用海秩序,中国海监总队组织开展了养殖用海专项执法工作;县级海监大队对养殖区的用海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检查17000余次;对非法用海较严重的区域实施了53次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共查处违法案件851起,收缴罚款728万元。专项执法工作促进了我国养殖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确权率的提高和海水养殖行业的有序发展。 为加强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中国海监总队在2006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活动。 专项执法行动对海洋、环保、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29个涉及用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海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推动保护区核心区的海域确权工作,保障核心区不被开发活动干扰,实现保护功能。 专项执法行动对其中10个由海洋部门管理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中的各类违法活动,如:非法在保护区内捕捞、采集海洋生物、采石、挖沙、修筑设施、旅游活动等,依法进行了查处。 立体化巡航执法为加强实时监控和调查取证能力,中国海监船舶和飞机都装配了安全可靠的指挥和信息传输系统,分别引进了国际先进的航空遥感设备、部分深海测量装备和远距离监视监测执法设备。船舶具备在巡航执法中对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外籍船只实施连续跟踪监视、昼夜取证的能力,实现了陆上指挥与海上行动之间的视频即时联络,能够保证决策到位,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海上安全。目前,基于“天、空、海、岸”四大平台的立体化、信息化巡航执法系统正在搭建。 天基“天基”是指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海上特定目标进行识别,并使用卫星通讯技术传输给地面指挥系统,是海上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 空基“空基”是利用飞机对海上违法目标进行重点监视,利用飞机上的可见光和红外夜视等手段全天候发现违法行为,对潜在的目标船进行监视。根据外国调查船投掷何种浮标、潜标,对其海上调查作业种类作出判断,以判别其调查目的。 海基“海基”是以船舶为水面平台通过水下侦测和雷达等手段,对水下侵权行为进行监视。船载水下侦听设备可以对他人投放的水下物体进行跟踪 岸基“岸基”是利用陆上平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与天、空、海实时互联,形成高效指挥系统。最高指挥员可以直接指挥到特定船舶和特定人员。四大基础平台依靠天、空发现问题现场,然后由海、陆去进行执法。 建设理念近年来,国际海域划界、岛屿主权、资源开采等争夺日趋激烈。中国海监提出“高科技平台建设,高科技手段保障,高效率指挥”的建设理念。未来一个时期,中国海监将进一步强化中远程执法监察保障体系建设,通过不同类型船舶及船载执法设备的合理配置,逐步优化、提升海洋执法船舶的整体水平,与卫星、海监飞机及岸基设施协调配合,实现全海域覆盖、立体监控、分区定期巡航的目标,全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技术发展经过十余年建设,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已经实现了海上音视频即时传输,从而达到陆上对海上现场执法的即时指挥;一大批先进执法装备的配置,使海监执法船具备了对大部分目标有效侦查、跟踪、监测和处置的能力。 高技术维权装备是中国海监维护海权的利器,包括了搜索、取证、干扰和对抗类设备。如先进的水下声学探测搜索装备,可以及时发现外籍军事测量船在我国管辖海域探测作业,船载光电取证系统可以对远距离海、空目标进行全天候24小时的全方位搜索、监视和取证,雷达系统可以用于监视本船周围电磁环境,截获周边雷达信号确认目标。 利用卫星实时传输系统和无线音视频传输系统,一个能够实时传输视频、图像和语音的数字化通信指挥网通过装备船舶,连接和覆盖了整个中国海。中国海监执法船舶在海上现场对信息采集完毕后,通过通信网络,将船上信息实时回传到陆上指挥机构。飞机上通过光电平台采集的信息,也可以使用无线图传技术进行传输。而结合利用北斗导航卫星系统提供的定位信息,可以确定我方船舶的经纬度,让后方指挥及时下达相关命令。 执法依据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中国海监主要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中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现有执法依据的法律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海洋资源管理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海洋环境保护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海洋权益维护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 第四,国家的行政执法程序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部门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此外,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其作为海洋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渊源组成部分,除中国申明保留的条款外,也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参照执行。 面临挑战随着海洋事业的繁荣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高潮的到来,各国对海洋的争夺也日益激烈,我国的海洋形势也日益严峻。 海域争端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海域争端日趋突出。在中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的近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中,与周边的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有争议的面积多达120万平方千米。在东海,我国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在南沙群岛,包括台湾地区控制的太平岛在内,我国仅控制着9个岛礁,其余大部分岛屿都不在我国控制之中,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抢占我国南海岛礁约50个。海洋资源被疯狂掠夺,渔业资源争端、油气资源争端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关系的重要因素。南海周边国家无视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中国南海油气资源进行了疯狂地掠夺性开发,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海洋权益和经济利益。 军事测量活动外国舰船军事测量活动对中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美国“鲍迪奇”、“萨姆娜”、“黑森”、“常胜”号等海军舰船配备各种用途、不同种类的尖端高技术设备,连年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军事敏感区域进行非法军事测量,最近距中国领海仅14海里。其目的是获得各种海洋环境和地理环境资料,在反潜作战中用于对潜艇实施探测,在导弹攻击中用于对巡航导弹和弹道导弹飞行状态进行修正,还可在超视距侦察预警中用于为卫星提供校验参数,其目的明显是针对中国进行的战场准备,对中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围绕海洋科学调查的权益斗争备受关注。一方面,中国的海洋科学调查船正常的海上科研调查活动受到周边国家的非法阻挠、拦截、干扰和无理“抗议”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国科研船、钻井船、打捞船未经中国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条件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非法作业、侵犯我海洋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科学意义上的海洋调查活动已与国家安全和权益维护交织在一起,各国对此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有所加强。 外国船只的调查活动不容忽视。按照规定,在中国内海、领海内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一般不允许外方参与。但在实践中,已有外国的科研单位申请在定期的国际班轮上搭载仪器进行海洋科研调查,由于国际班轮可以进入中国的领海和内水,虽然主管机关未予批准,但执法部门对在国际班轮上搭载科研调查仪器难以给予有效监控。 在如此严峻的海洋形势下,中国海监担负着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国家安全的艰巨任务。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将是每一个中国人,特别是每一个海监人所追求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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