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国民促会)1992年由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正式批准成立,于1993年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中国民促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联合性、自愿结成的独立社团法人, 登记注册号为3340。 中国民促会的宗旨是促进中国与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在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的老、少、边、穷地区的人民争取更多的资金援助,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基层民间机构的能力建设。 机构发展中国民促会成立前身是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下简称交流中心)国际民间组织联络处,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交流中心成为我国从事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的协调机构。 中国民促会自从事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开始,始终与国际上从事发展和经济技术交流的民间组织和多双边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从1986年与欧洲援华集团(德国农业行动,英国乐施会和荷兰国际开发合作组织)签订第一份我国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协议至2004年12月底,中国民促会已同150多个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已有19个国家或地区的66个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向我国共提供了2.9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援助,从国内各方筹集项目配套资金人民币2.1亿元。项目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的78个贫困县,共安排275个项目。项目安排重点在我国著名的沂蒙山区,大别山区、川北地区、陕北老区、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众多的少数民族地区。以上项目的执行,为我国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脱贫致富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中国民促会有国内正式会员115家并与国内各级政府, 大学, 研究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和交流。 中国民促会与国际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的项目涉及领域主要有农业生产,基本生活需求(人畜饮水等),创收活动(水产、手工制作及畜牧养殖),综合社区发展、医疗卫生、扶助贫困,环境资源保护,基础和职业教育、机构能力建设,实用技术培训、紧急救灾及灾后重建,妇女参与发展项目(技术培训和妇女地位提高)及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的中文简称为“中国民促会”(以下简称中国民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为CANGO。中国民促会会徽背景为蓝色的地球配以象征山河的图案,并配有中国民促会英文缩写“CANGO”,会徽象征着一个强大的服务于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机构合作网络。 第二条:中国民促会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自愿结成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中国民促会远景是通过加强公民社会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成员享有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环境。 中国民促会的宗旨是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组织、企业、政府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士在社会发展、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和公民社会互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基层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咨询,促进社会建设的协调和发展。 中国民促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中国民促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民促会接受商务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促会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C座601室,邮政编码: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民促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与国外民间组织、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合作伙伴)的联络和交流,促进合作伙伴与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公民社会和民间机构的合作发展。 (二) 为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筹集资金,接受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种捐赠,代表会员组织及受援地区或单位与合作伙伴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和相关文本,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 (三) 从事中国老、少、边、穷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照合作伙伴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 举办与援助项目有关的各类国内外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 协调中国同国外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中国政府的协调下,为合作伙伴在华开展合作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便利条件。根据国家法规,协助国外民间组织来华工作人员办理入境、居住、旅行等手续。 (六) 参加有关国际民间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举办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研讨会或其他国际研讨会。 (七) 编制年报、简报、专刊和录象资料等,宣传中国民间组织与国外民间组织、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国内外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中国民促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民促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民促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中国民促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民促会的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已同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建立起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国内民间机构,或凡愿意同国外民间组织和国际多双边机构在发展领域和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内有关机构,或凡在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和有专项研究成果的个人,经过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民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民促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中国民促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民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中国民促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英文简报、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民促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民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民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规定,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接受中国民促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六)在变动一个月内,向中国民促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民促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国民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和增补理事,以及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中国民促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海外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八) 领导中国民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民促会的业务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中国民促会的国内、国际高级顾问。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民促会理事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促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中国民促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国民促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中国民促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促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中国民促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民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民促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中国民促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中国民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中国民促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中国民促会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由全国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中国民促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促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到国际惯例,中国民促会将设一名司库,负责中国民促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民促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中国民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中国民促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民促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民促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中国民促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中国民促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促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中国民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促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民促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民促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民促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12日中国民促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民促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理事长: 姚申洪 副理事长: 黄浩明 常务理事: 姚申洪 赵中屹 黄浩明 潘大洲 张建宇 理事: 王晓鸿 许川 周爱平 水达利 林存吉 刘京扬 洪建军 包天云 王旭东 弟蓉 王仁远 谢超 刘杰 谷立军 张宏安 张新华 吐拉汗 肉孜 张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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