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成立于1978年11月,是由中国科协主管,国家民政部备案的管理学领域国家一级民间学术组织。学会以管理科学的学术交流、普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交流为主要业务,以推动中国管理科学发展,提升中国管理水平为宗旨。是中国管理学界与科技工作者、企业管理精英、政府及其他各类组织管理工作者和管理科学爱好者交流、发展的平台。学会于2005年6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第四届理事会,并推选成思危先生担任学会理事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现有17个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107名理事,45名常务理事。学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英文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缩写为CSMM。 第二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是学术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研究机构、企业界等广大管理工作者,其中包括从事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咨询工作,以及行政领导工作和企业经营工作者们自愿组成的,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团,是以管理科学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与实践经验总结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群众组织,它是发展我国管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团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官、产、学各界广大管理工作者,共同为建立中国管理科学体系,为提高中国管理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总部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 第五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地址设在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中科院研究生院内 邮政编码:1000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业务范围是在管理科学范畴内开展面向全国的以下各项业务活动: 1.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进行行业与企业的实地考察研究,编写战略性、指导性调研报告或专著。组织出版学术书刊,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国管理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2. 组织会员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重大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服务。 3. 组织会员开展管理科学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和管理科学前沿新课题的专题培训。编辑出版普及管理知识的书刊等各类读物,增强民众科学管理意识,提高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管理水平。 4. 组织会员参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发展管理咨询工作,提供论证、评议、评审等项目的报告与相关服务工作。 5. 组织会员开展管理科学国际学术交流、研究合作活动,建立和发展与海外管理科学群众团体或管理工作者的往来与交流。 6. 维护管理科学工作者的权益。 7.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积极组织评选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专家、学者,关注中青年学者的成长,为中青年学者专家提供更多更好表现自己的机会和平台。 8. 接受政府或机构等方面委托承担管理科学研究项目的评估和成果鉴定。 9. 组织开展其它与管理科学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和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从事管理科学研究的工作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拥护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的管理科学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拥护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管理科学现代化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者,可以成为本会高级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管理专家可以吸收为外籍会员。在读博士研究生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并由就读单位出具在读博士研究生证明,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最长为五年,五年后若无本人退会申请、自动退会或除名记录,则自动转为本会一般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3.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批准; 4. 由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动议;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由在管理或管理学方面有成就,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会员担任。理事由本会分会、地方研究会和有关管理的科研、教学和管理部门推荐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制订学会活动年度计划; 3. 选举常务理事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进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活动;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1.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5、6、7、8、9、10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管理科学领域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 理事长负责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必要时理事长工作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其他副理事长负责领导工作;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理事长负责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副理事长代理; 4. 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后上报有关领导部门; 5. 副秘书长和主要下属单位负责人聘任的最终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 为正、副理事长的助手,主要职责是协助正、副理事长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计划与决议,并督导组织实施;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与正、副理事长议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人选; 4. 与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司库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均由理事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下设工作机构和专业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各专业活动,其中包括学术交流与协作、管理咨询与服务、科学普及与继续教育、组织工作与年会、国际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与政策、金融管理与风险投资等。各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承担组织与协调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和市场需求设立相关经济实体,从事某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该机构应按国家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法规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行事。 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科协事业拨款;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行事,不得从事非管理科学领域的经济活动,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领导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领导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中国科协与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审批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国科协指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筹)与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合并,共同召开新一届代表大会,选出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的新的领导机构。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原领导,即新一届领导产生之前的研究会各项事宜由原领导负责,新一届领导只承担新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以后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第四届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任何补充修改,都须经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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