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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感光学会
释义

中国感光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Imag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SIST)。本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国感光影像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感光影像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感光影像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成员

中国感光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一级学术组织,下设学会办公室,在中国感光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本学会会员是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通讯会员组成。会员主要分布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公检法、事业单位、部队、生产企业、民营企业、公司以及相关领域。 本学会共有会员3707人,团体会员单位42个,外籍会员1人 。

主要任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感光影像科技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专题讨论和举办相应的科技展览,促进感光影像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开展和促进国际感光影像科技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感光影像科学技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和合作;围绕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关感光影像的重大问题, 组织感光影像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对有关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编辑出版《感光科学与光化学》学报、《影像技术》综合刊物、论文集及其他有关科技文献资料;开展感光影像科技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举办讲习班、进修班,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感光影像科技和法律、法制知识的普及活动; 举办感光影像科技的各种活动,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评选、推荐感光影像科技的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如影像行业协会)等联系与合作, 共同组织双方一致关心的活动, 增强互补性, 以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

历届领导

第一届:吴再郎

第二届:吴再郎

第三届:朱正华

第四届:任新民 王佩芳(女)

第五届:王佩芳(女)

第六届:温荣谦

第七届:马礼谦

第八届:蒲嘉陵

理事长:蒲嘉陵

常务副理事长:张丽萍

副理事长 :马礼谦、杨万泰、杨 斌、邱 勇、晏 磊、薛 唯

秘书长:赵震声

副秘书长:牛桂萍(常务)、李保民、李仲晓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是中国感光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Imag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SIS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影像和感光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我国影像和感光科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像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尊崇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民主办会和为会员服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影像科技工作者,以促进影像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国影像科技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促进国际影像科技的发展做出贡献。

为实现宗旨,本学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改革、创新发展,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展国内影像科技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专题讨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应的科技展览,促进影像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国际影像科技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影像科学技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 围绕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关影像科技的重大问题, 组织影像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研项目论证、咨询服务、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和科技文献及标准的编审等。

第九条 编辑出版《影像科学与光化学》学报、《影像技术》综合刊物、论文集及其他有关科技文献资料。

第十条 开展影像科技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举办讲习班、进修班,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影像科技知识的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 推荐影像和感光科技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选奖励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学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互补性, 以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境外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感光影像科技工作者;

2、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热心影像科技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感光影像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四)学生会员为本专业领域的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五)单位会员为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与本会科技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应用、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荣誉会员:从事影像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愿意成为中国感光学会会员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对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会领导和普通会员,可以晋升为荣誉会员。

(七)境外会员为对我国友好、在影像科学技术方面有较高造诣和成就的境外专家。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经所在单位认可的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经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三)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境外会员

1、优先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和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荣誉会员

1、优先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和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科普、咨询等学会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境外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2、支持本会活动,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

(三)荣誉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科普、咨询等学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常务理事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由上届理事会领导筹备并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本届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的表彰和奖励事宜;

(七)决定重大学术活动的举办;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职责: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重大向上(中国科协等)推荐项目;

(十)审定重要对外签约;

(十一)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3;

(十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名誉职务建议人选。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职责中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二)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

·为发挥好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的作用,更好地决策,建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参加(办公室人员列席)的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主持和召集;

·研究、处理的主要事项 :

(一)提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的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议;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

·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工作;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管理,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会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资产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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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6: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