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简称“中腐协”,1987年6月27日,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负责全国腐植酸行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历经四届,现拥有会员单位200多家,遍及31个省、市、自治区。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下设有专家委员会,汇集了全国从事腐植酸研究和开发的一流专家与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协会还成立了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医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腐植酸医药的开发与应用。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秘书处下设一室、四部、两个中心。即:办公室、产业发展部、政治情报部、技术开发部、产品推广部、腐植酸质量检测中心(太原)、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主办的《腐植酸》杂志是国内惟一宣传“腐植酸”的刊物,也是国际上惟一的综合性腐植酸刊物。 “中国腐植酸网”坚持专业、绿色、环保、高效的特色,是全国腐植酸行业最权威的专业网站。 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包括:开展全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投资与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协办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与研讨会等;组织科研项目转化,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帮助企业改进技术,指导企业可持续发展;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HUM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H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我国从事腐植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院等单位,以及煤炭、石油、化工、农业、医药、卫生、轻工、环保等国家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 (二)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腐植酸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竭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我国腐植酸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街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行业政策的建议; (二)协调解决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学术、技术和经验交流,向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人员培训班,提高行业队伍的素质; (六)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国家行业标准; (七)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对口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国际、国内展览,开展技术经济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 (八)维护会员权益,开展各种公益事业活动,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腐植酸行业的生产经营、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且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有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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