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
释义 |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CAIA)是由全国分析测试及相关单位和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6年,其宗旨是:团结全国分析测试位和组织及分析测试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和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作出贡献。 机构发展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36个,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占8%;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占27%;研究机构占27%;专业检测机构占4%;地方分析测试中心占14%;工贸公司占3%;分析仪器生产厂占17%。在全国已形成一个分析测试行业的网络。 主要工作协会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1.组织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推动会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接地电阻测试仪气体检测仪红外热像仪金相显微镜体视显微镜 2.举办“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及展览会(BCEIA)”。BCEIA每两年举办一次,包括:国内外专家、学者参加的理化分析测试学术报告;国际分析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展览;有关分析测试的高层论坛。BCEIA已成为在我国举办的该领域规模最大和最有影响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3.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咨询活动。承接分析测试项目、仪器选购、分析实验室建设的咨询以及分析仪器的市场调研和评估,定期发布国产科学仪器推荐产品。 4.设立以下三个科技奖项: (1)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CAIA奖)。该奖列入国家正式奖项, 目的在于鼓励分析测试相关单位优秀的分析测试研究成果。 (2)BCEIA金奖。从每届BCEIA参展的国产仪器中评选产生, 目的是鼓励国产科学仪器的技术创新。 (3)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优秀青年奖。目的在于培养、鼓励优秀青年分析测试工作者成长。 5.设立技术开发基金。该基金为有偿使用,用以支持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分析仪器研制。 6.开展国际分析测试科技交流与合作。协会同国外分析仪器公司合作建立仪器技术中心,进行分析方法和分析技术的合作研究;协会还同一些国家的相关组织建立了联系与合作,与美国匹兹堡分析化学和应用光谱会议和日本分析仪器制造商协会建立了相互与会的长期合作关系。 7.信息服务。协会在完善BCEIA和CAIA两个网站的同时,与北京仪信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仪器信息网,并开办了常设自助式网上仪器展览。现正着手建立若干数据库,更有效地对用户服务。协会编纂出版《中国分析测试年鉴》和《分析测试丛书》;主办《分析测试学报》、《现代科学仪器》、《分析实验室》和《化学试剂》四种期刊,均已入选中文核心期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分析测试学报》还入选美国《化学文摘》CA千种表。 我们热诚欢迎与分析测试有关的单位加强联系,介绍分析测试成果,交流分析测试方法,研究探讨分析测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领导成员理 事 长:张 泽 副理事长:丁 辉 王顺昌 张玉奎 吴波尔 陈洪渊 秘 书 长:张渝英 常务理事:丁 辉 马振珠 马锡冠 方 向 王伟中 王顺昌 王海舟 田 禾 孙泽明 冯建跃 毕 宁 闫成德 再帕尔 张 泽 张玉奎 张学敏 张渝英 张新祥 吴波尔 陈洪渊 姜国栋 高志贤 潘甦民 理事:丁 辉 马振珠 马锡冠 万益群 方 正 方 向 尹 明王 健 王 琦 王伟中 王建春 王顺昌 王海舟 王皎瑜 毛如增 田 禾 边为民 冯玉红 冯建跃 毕 宁 华 沂 闫成德 刘成雁刘建华 刘明钟 刘清珺 刘景全 刘晶磊 再怕尔 孙泽明 李 崧 李晓鸥 江桂斌 张 静 张玉奎 张永明 张学敏 张社英 张渝英 张新荣 张新祥 杜 渝 汪正范 陈江韩 陈建钢 陈国余 陈洪渊 邱衍卿 宋武林 吴波尔 吴荣坤 肖朝萍 苏晓鸥周志恒 杨生荣 杨伯苗 杨海鹰 林瑞超 姚 琲 姚建垣 姜国栋 饶桂春 赵伟中 侯贤灯 胡耀铭 梁 齐 徐纪成 徐经伟 唐亚林 唐海霞 高志贤 鲁 非 鲁统部 黄立财 黄业茹 梅建平 崔育新 谢景林 储晓刚 蒋益民 谭 红 廖 杰 潘甦民 顾问:卢佩章 朱良漪 汪尔康 杨化 陆婉珍 周同惠 俞惟乐 梁晓天 惠永正 程志青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根据全国分析测试领域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单位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科技部条财司、人事司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民政部未准予登记前不准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分支机构发起人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四)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应注明详细地址、使用期限)。分支机构在京外的,需提交拟设在地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其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现有上述情况的,由协会报科技部、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经协会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印章式样应报协会、科技部人事司、民政部备案。 第三章 委托管理 第九条 协会可以确定分支机构的委托管理单位,实行协会、委托管理单位共同管理的机制。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银行帐号在协会及民政部备案。分支机构应定期向协会上报财务报表,接受协会及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按协会的章程明确其届期并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应报科技部、民政部审批同意)。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应为分支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协会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凡建立分支机构各项制度、开展重大活动、安排换届工作、领导成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协会报批;每年初应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等事项,应当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产权证明,应注明详细地址; (五)托管单位同意分支机构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 (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有关变更事项经科技部人事司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决定撤消,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托管单位同意该分支机构注销的书面意见 有关注销事项,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经科技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报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准予注销的,收缴该分支机构的印章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申报过程中如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报科技部、民政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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