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废钢铁利用协会 |
释义 |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CAMU(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SCRAP UTILIZATION),成立于1994年7月,是全国性工商行业协会,现有会员226家,是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废钢铁回收、加工、营销、应用的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加工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制造及营销的企业;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协会会员中,国有企业占多数,并有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本协会是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概况本会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1995年加入世界著名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为该组织的金卡会员单位。 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一、协会基本职能1.维护和推进我国废钢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坚持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管理。 2.受国家统计局委托,依法对我国废钢铁资源及消耗进行统计和调研。 3.编制国家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认证。 4.参与国家标准、经济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 5.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铁信息、咨询服务。 6.举办展销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培训班。推广废钢铁及冶金渣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国际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废钢铁供需交易平台。 7.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动,协调市场秩序。 8.编制我国进口废钢计划,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对废钢进口企业的资质认证。 二、协会组织机构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主持下,由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办公室,财务部,进口废钢办公室,统计部,《中国废钢铁》杂志编辑部,《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站》等机构组成。 三、分支机构:1.废钢及冶金渣加工设备委员会 2.冶金渣开发利用委员会 3.科技应用委员会 4.废钢铁贸易委员会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和理事会。2008年5月协会第四届委员会和理事会已经组成,并召开了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均具有完备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财务部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报告。每年接受民政部,财政部的年终财务审计。 协会章程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章程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scrap Utilization (CAMU)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从事废钢铁应用、回收、加工、配送、贸易企业,从事冶金渣开发利用企业,从事废钢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冶金渣处理加工设备的制造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废钢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充分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废钢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于1995年依法加入世界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为金卡会员 单位。 第八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 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s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 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在协调废钢铁回收、利用,维护废钢铁市场秩序以及废钢进口等方面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订并组织实施行 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先进,督促整改。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办好《中国废钢铁》杂志、《中 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网站、编印参考资料、开展技术咨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废钢铁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展销会、展览 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培育与建设行业市场。 (八)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废钢铁资源状 况与废钢铁应用技术,推动废钢铁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广废钢加工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废钢铁加工质量的提高;研究冶金渣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废钢代用品的技术和应用;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开展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 营管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提供咨询服务。 (十)促进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 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废钢进口工作。 (十一)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 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废钢产业安全。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接受政府、会员企业委托,参与开展规划、设计重大 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项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 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废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信誉。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二)调查、登记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或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连续二年无故不 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先由协会秘书处提示,提示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不允许从事有损于协会的团结,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 式开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在本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 在任期内不再主管废钢业务,应及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予以免职和更换;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5—2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国家民政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从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协会工作的副理事长 中推举产生。重点负责日常与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沟通,协会日常重大事件的处理,对外工作的协调以及对协会秘书处工作的指导等项事宜。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长1人,为专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协会设副秘书长2—3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协助秘书长分别负责相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处理协会日常需要决定的重大事件; (三)协调协会日常对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及企业间的有关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由秘书长每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聘年龄不应大于56岁,工作年龄不应超过62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视工作需要可适当延聘。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为方便开展各项专业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4—5个。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 准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主管单位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变更名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与现有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重复交 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主管部 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协会如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当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 更申请。在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不再担任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认函件时,按规定应在文件下达后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申请变更业 务范围(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申请变更活动资金,都应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届六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四 届一次会员大会于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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