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 |
释义 |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是全国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简介中国纺织工程学会成立于1930年4月20日。 目前,已在全国150多个大中小城市中建立了纺织工程学会组织,会员遍及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等,学会现有个人会员5.3万多人。第23届理事会理事167人,常务理事56人,会长、理事长:杜钰洲。 历史以纺织科学技术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它的前身──中国纺织学会,1930年4月20日创立于上海。从成立到1949年的19年期间,共举行14届年会,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从成立到1936年抗日战争前,举行6届年会;二是抗日战争时期,8年中举行过5届年会;三是抗日战争结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4年中举行过3届年会。每届年会的活动内容大体是:宣读学术论文,讨论会务,发行年刊,交流参观等。《纺织年刊》载有学术论文、会务动态和会员名单。另外,学会还出版《纺织周刊》,刊载纺织技术文章、学会活动消息、述评性短文和纺织工商动态。中国纺织学会的会员,创立时只有60余人,到1949年发展到近2000人。理事长是朱仙舫。 1949年8月举行的中国纺织学会第14届年会,决议把学会改组为中国纺织染工作者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科学普及工作。1950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纺织染工作者协会代表会议上又决议恢复原名。1951年2月,中国纺织学会加入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1958年并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联合会的要求,学会在原有基础上,合并中国原棉研究学会和中国染化工程学会,筹组中国纺织工程学会。1954年 2月召开的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纺织工程学会正式成立,总会设在北京。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团结广大会员和纺织科技工作者,开展了一系列学术活动。1956年在北京,1958年在山东青岛和上海,1959年在河南郑州,1962年在上海,先后举行综合性的学术年会。学会还组织了一系列的专业学术讨论会。这些活动推动了全国各地纺织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自1954年起,学会先后创办《纺织通报》(1962年起改为《纺织技术》)、《染整通报》等学术期刊,共发行 100余万册。学会在国际纺织学术交流方面也开展了不少活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和台湾省外,28个省、市、自治区都已建立地方纺织工程学会。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于1979年创办《纺织学报》,对国内外发行。1979年10月,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在广西南宁举行第3届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收到各地推荐的学术论文759篇,是纺织学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全国性盛会。截至1982年,会员发展到近 3万人。1984年前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历任理事长是陈维稷。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下设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纺织学报》编辑委员会。 组织机构中国纺织工程学会设有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组织部、普及部、出版部、对外联络部、基金管理委员会、《纺织学报》编委会、陈维稷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专家传略纺织卷编委会等办事机构。下设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针织、化纤、染整、丝绸、纺织机械器材、纺织设计、家用纺织品、服装服饰、标准与测试、空调除尘、产业用纺织品、技术经济、信息、环保、新型纺纱18个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业务范围: 1. 开展国内外纺织科学技术交流,促进纺织学科发展,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2. 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合作和交流。 3. 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奖励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件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5. 举办符合学会性质和中国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6. 兴办符合宗旨的实体。 7.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China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 CTES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人、财、物方面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代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程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邮编1000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纺织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纺织科技学术交流,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纺织学科发展,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友好交往,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二、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事务的建言献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激励人才。 五、举办符合本会性质和中国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六、兴办符合宗旨的实体。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凝聚人才。 八、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和学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纺织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四、普通会员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技术人员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于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 五、高级会员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凡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博士等以上职称、学位或相当于上述职称、学位;曾获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和科技发明奖、中国青年科技奖、桑麻奖等奖项;在学术上具有较高的成就,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并愿意参加本会的科技工作者。 六、学生会员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学三年以上的学生,或获得各种奖学金的,愿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并接受一定的本会任务的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在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可向所在地学会办理转为正式会员手续,不需再履行会员入会审批手续。 七、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科技进步,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2、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成立的纺织工程学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八、荣誉会员: 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学会组织部进行审查。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我会授权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纺织工程学会、高等院校及我会专业委员会等均可协助我会办理会员申请入会事宜。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可由我会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和管理,报我会登记备案。高级会员和团体会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纺织工程学会、高等院校及我会专业委员会授理入会申请,我会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七、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学会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团体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本人,如仍不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和关心本会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结合。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任期均为当届;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及工作条例,管理制度,也可由各工作机构按照任务自行制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施行;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理事会理事除个人理事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适当增加单位理事,比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10。对本会有贡献的单位推派的理事,统称为单位理事,其职权与个人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如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纺织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等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过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及代管单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统一分发,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 12 月8 日经第24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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