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法医学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法医学会,其英译名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CFMA)。中国法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法医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提高我国法医学术水平、促进法医学科发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服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简称“公安部”)为挂靠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中国法医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本会同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卫生部、教育部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楼,邮政编码100038。 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学术会议和组织学术讨论,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法医学的繁荣和发展; (二)运用多种方式,向广大政法、保卫干部普及法医学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医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决策中,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法医学方面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及政策建议; (四)接受政法部门的委托,组织会员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咨询和鉴定; (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开设法医门诊进行伤情和案件鉴定与咨询,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六)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人资格认证; (七)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八)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职称的评审; (九)开展对会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 (十)编辑、出版、发行学术、科普书籍、报刊和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及其作者; (十一)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非会员法医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组织机构中国法医学会下设6个专业委员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法医损伤学专业委员、法医临床学专业委员会、法医物证学专业委员会、法医毒物学专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学会秘书处有办公室、会员部、学术部、财务部、《中国法医学杂志》编辑部。 中国法医学会拥有个人会员6000多名(包括香港48名),团体会员2个。对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法医学会及相关机构有业务指导和业务联系。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2012年2月9日至10日,中国法医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卫生、部队等系统及香港的会员代表239人出席了会议。 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 会长:刘 耀 副会长:王 羽 王雪梅 丛 斌 石鹏建 吴少军 胡占山 翟恒利 秘书长:翟恒利(兼) 副秘书长:付悦余 田雪梅 张桂勇 李 禹 汪 宏 高 斌 焦亚辉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其英译名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CFMA)。 第二条 中国法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法医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提高我国法医学术水平、促进法医学科发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简称“公安部”)为挂靠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中国法医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本会同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卫生部、教育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7号楼,邮政编码100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法医学和与法医学相关的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学术会议和组织学术讨论,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法医学的繁荣和发展; (二)运用多种方式,向广大政法、保卫干部普及法医学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医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决策中,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法医学方面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及政策建议; (四)接受政法部门的委托,组织会员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咨询和鉴定; (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开设法医门诊进行伤情和案件鉴定与咨询,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六)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人资格认证; (七)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八)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职称的评审; (九)开展对会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 (十)编辑、出版、发行学术、科普书籍、报刊和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及其作者; (十一)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非会员法医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一定程序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法医工作三年以上以及具有同等学历和学术水平的有关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从事法医或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在法医学或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法医学鉴定、科研、教学等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高等院校在校已读法医专业一年以上的学生。 第九条 与本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鉴定、科研、教学等单位及有关科技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港、澳、台有关人员申请入会者,参照第八、九、十条有关规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全委会或常委会批准; (三)由全委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遇收费项目,可享受不低于收费标准的15%优惠; (四)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著作、评论、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可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会员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均有获得奖励的机会; (七)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有被本会推荐为诸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法医领域专业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的机会; (八)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遵守中国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保守国家机密;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停止享受会员权利;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委; (三)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查全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全委会表决通过,报公安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全委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全委会成员及领导的增加和调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须2/3以上“全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全委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不能为专职时,必须有专职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拟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国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部院级现职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由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不再担任本届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上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上一届理事会顾问均为本届全委会顾问。由全委会或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聘请不再担任本届全委以上职务的上届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担任本届名誉常委。由全委会或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或常委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扩大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4年2月27日 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全委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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