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淀粉工业协会(China Starch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于1984年,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淀粉、淀粉糖、淀粉衍生物及为其服务的工业企、事业单位、淀粉工业团体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协会。 下设上海、武汉等四个办事处和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淀粉糖、变性淀粉、糖醇六个专业委员会。协会现有常务理事45名,理事117名,会员247个。 协会办有《淀粉与淀粉糖》(季刊),多次被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评为优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及反映协会和行业动态的“淀协通讯”(月刊),免费提供给会员单位。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成立以来,遵循“服务、求实、协作、开拓”的精神开展活动,在调查研究,开展行业普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研制淀粉及淀粉深加工产品机械设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淀粉产量从1979年的24.9万吨发展至2007年的1650万吨,对推动农业产品现代化、规模化、产业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的食品、造纸、医药、饲料、纺织等工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的推动了中国淀粉工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一)积极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淀粉工业的方针、政策,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二)向国家提出有关淀粉工业发展的各种建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淀粉工业的发展规划; (三)加强淀粉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专业协作,协调淀粉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调查研究国内淀粉工业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报;收集、整理、交流、编写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出版刊物,组织国内外交流,开展技术服务及咨询活动; (五)组织生产技术交流,推动淀粉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和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促使行业贯彻执行; (七)按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调查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资料,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为淀粉工业培养人才,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组织机构协会章程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China Starch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以下简称中国淀协)。 第二条 中国淀协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淀粉、淀粉糖、淀粉衍生物及为其服务的工业企、事业单位、淀粉工业团体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淀协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的前提下,协调、指导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协助、促进淀粉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全行业素质和效益,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速淀粉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淀粉行业为医药、化工、食品、造纸、纺织、饲料等行业的服务效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淀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淀协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淀协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淀粉工业的方针、政策,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二)向国家提出有关淀粉工业发展的各种建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淀粉工业的发展规划; (三)加强淀粉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专业协作,协调淀粉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调查研究国内淀粉工业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报;收集、整理、交流、编写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出版刊物,组织国内外交流,开展技术服务及咨询活动; (五)组织生产技术交流,推动淀粉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和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促使行业贯彻执行; (七)按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调查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资料,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为淀粉工业培养人才,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淀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淀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淀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淀协的意愿; (三)凡从事淀粉工业生产或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四)对发展淀粉工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被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中国淀协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国淀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淀协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获得中国淀协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及参加中国淀协举办的学术报告、技术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权利; (四)在要求中国淀协对本单位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诊断或帮助改造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五)有参加中国淀协组织的评议、评比的权利; (六)享有中国淀协奖励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淀协章程,执行中国淀协的决议; (二)承办中国淀协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中国淀协举办的各类活动,维护中国淀协的整体利益,不参与有损中国淀协利益的任何活动,不作有损于中国淀协利益的事; (三)按要求向中国淀协报送调查报表; (四)提供企业管理、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淀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淀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淀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l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淀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淀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淀协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对曾为中国淀协作出重要贡献或在淀粉行业享有崇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聘为中国淀协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中国淀协各种会议,对中国淀协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指导。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淀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淀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淀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淀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淀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淀协法定代表人由中国淀协副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中国淀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淀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淀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淀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淀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淀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淀协经费必须用于中国淀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学术活动、培训班、组织各种会议等所需经费的补贴;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用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淀协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淀协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淀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淀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淀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淀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国淀协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淀协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淀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淀协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淀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淀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淀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淀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淀协章程(草案)经2007年4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中国淀协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淀协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中国淀协章程自民政部2007年12月28日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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