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防静电装备分会 |
释义 | 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防静电装备分会成立于1997年。是由从事防静电装备行业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已在民政部登记、备案,隶属于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防静电装备分会的宗旨是:振兴防静电装备行业,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加强自律,不断创新,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主要任务防静电装备分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防静电装备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做好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积极组织发展同各国相关的行业、中介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积极组织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促进全行业的发展,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协会促进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方针的贯彻,做到既对外交流又保护民族工业。 四、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和不同行业间的经营合作、技术交流、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发生的问题,推动企事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开展咨询服务,活跃和开拓市场,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对企事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六、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企事业即使了解新兴科学技术,推动企事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企事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预测产品发展趋势,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营开发方面的建议。 九、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标准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搞好宣传贯彻工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成员及功能防静电分会下设技术委员会、科技交流发展部两个职能部门。 技术委员会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事防静电装备的科研、设计、制造、测试等方面的行家组成。主要职责:承担标准的编写和翻译,项目和产品的评审,参与项目、产品的技术公关等。 科技交流发展部职责:组织技术交流、讲座、培训、产品展销、标准演讲等活动,办《静电防护》内刊。 防静电装备分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信息产业部防静电产品质量监督中心。 会员管理一、会员单位条件 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防静电装备产品有关的生产企业、贸易公司、科研院所及相关联的单位,不受部门和地区的限制,承认本分会章程,愿意参加分会的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 二、会员权 1、有权对本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有权参与分会的管理。 2、优惠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会员单位遇到有特殊困难时,可以取得分会的支持或帮助。 4、免费提供本分会定期刊物,在网站上登录会员单位产品信息。 5、免费为新会员单位在分会《防静电通讯》内刊上登载彩页广告一版或企业产品介绍(500字以内) 6、在本分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展览会及其它学术活动中,可享受收费优惠。 三、会员义务 1、积极支持本分会工作,参加分会活动,遵守行规行约,执行分会的决议。 2、按时交纳年度会费。 四、会员单位会费 1、每年度1000元。 2、初次入会须交纳证书、注册费600元。 五、入会审批 1、填写“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至本分会。 2、同时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秘书处审核(征求入会单位所在地区副秘书长意见)通过后,给申请单位发入会通知书,由新入会单位将会费汇入协会账户,办理入会手续。 4、秘书处及时将会员证书、发票邮寄至新会员单位。 六、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1、会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更换。 2、未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不享受其权利和义务,停发本年度会员单位证书。 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防静电装备分会 第二条 分会由同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热心防静电装备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隶属于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会员一律平等。 第三条 分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律,真诚为防静电装备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分会自觉接受国家民政部、信息产业部有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防静电装备分会是政府部门对防静电装备行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助手和参谋,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及企事业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向企事业会员单位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第六条 做好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第七条 积极组织发展与各国同行业及相关行业、中介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积极组织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加以消化、吸收、创新,不断促进和带动全行业的发展,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协会促进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方针的贯彻,做到既对外交流又保护民族工业。 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和不同行业间的经济合作、技术交流、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发生的问题,推动企事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活跃和开拓市场,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对企事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第九条 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企事业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新兴科学技术,推动其会员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组织企事业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接受、调解、公布行业内及用户投诉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预测产品发展趋势,为企事业会员单位提供经营开发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网站、免费赠送期刊、 建立会员单位与用户的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标准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搞好宣传贯彻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完退会手续后,方可退会,如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再三劝告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如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业利益的,经协会常设机构讨论后报常务理事会认可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议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研究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2) 审查大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 (3)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等; (4) 修改本分会章程; (5) 讨论并决定与本分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5)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8)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9) 理事会四年换届,理事、理事单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1)(3)(4)(5)(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1)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原则上理事单位代表不兼任常务理事; (2)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科技交 流发展部和技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本分会的职能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处办公室、科技交流发展部和技术委员会职责: (1)办公室职责: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会议等的策划和筹办,文件编写印发;静电通讯和发展会员、会员资格审查。会员费、咨询服务费,承接项目费等的收取,日常办公费用支出活动安排和联络。 (2)科技交流发展部职责:组织技术交流、讲座、培训、技术攻关、产品展销、标准宣讲等活动,办《静电防护》内刊。 (3)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标准的编写和翻译,项目和产品的评审,参与项目、产品的技术攻关。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事防静电装备的科研、设计、制造、测试等方面的行家组成,人员结构采用老、中、青结合。由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认可,理事长批准生效,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可聘请德高望重、有影响的经济、技术老专家或离退休的领导干部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电子防静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的会费收入。会费金额按《防静电装备分会会费缴纳方法》收取; (2)本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会等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4)承办政府及其它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 (1)为实现其任务的开展活动的开支,包括各种会议、差旅、出版刊物、编辑资料所需费用和订购业务书籍、杂志、资料等; (2)专职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及福利的开支; (3)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的开支; (4)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学术报告、讲课等的付酬; (5)其它本分会活动所需开支;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年度预决算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会址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址: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并报上级单位。解释权属于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本会有1/2的会员单位或1/3的理事单位提出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批准后,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本会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建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或1/3的会员提出,交章程制订和修改小组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1/2的代表才能通过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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