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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电影基金会
释义

中国电影基金会(CFF),创立于1989年10月27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创立十六年来,中国电影基金会致力于服务中国电影事业,通过组织各种不同的文化活动和为中国电影事业提供资助,促进中国电影业的繁荣。

介绍

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

中国电影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各地。中国电影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电影基金会的住所北京。中国电影基金会依照中国电影基金会的章程,会长李前宽作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工作。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主要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基金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基金会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艺术委员会。基金会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为:办公室、财务部、社会活动部、影视部、国际联络部、学术部和社会公益部。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繁荣电影艺术创作和提高电影技术水平,加速电影产业化进程,募集资金,开展各项公益活动。中国电影基金会的任务是资助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影视创作,重点扶持农村和儿童题材的影视作品;支持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影视作品及相关图书、音像制品的制作;推进国内外电影交流,支持电影学术研讨;支持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电影专著的出版;开展电影专项评选和奖励活动;支持影视、院线建设,开展免费放映电影活动;引进和介绍高科技在电影方面的应用和发展,支持电影技术的创新;组织电影艺术家深入生活,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电影文化活动;培养电影人才,推介有发展前途的新人;关爱、扶助业内弱势群体;其它有益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性质

中国电影基金会是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其基金来自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捐赠。依照有关规定,捐赠人可获基金会荣誉称号或担任基金会重要职务,其捐赠将依法减免税。中国电影基金会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负责管理和使用基金。

协会宗旨

为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繁荣电影艺术创作和提高电影技术水平,加速电影产业化进程,募集资金,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

中国电影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资助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影视创作,重点扶持农村和儿童题材的影视作品。支持有积极社会意义的影视作品及相关图书、音像制品的制作;

(二) 推进国内外电影交流,支持电影学术研讨;

(三) 支持有较高学术水平电影专著的出版;

(四) 开展电影专项评选和奖励活动;

(五) 支持影院、院线建设,开展免费放映电影活动;

(六) 引进和介绍高科技在电影方面的应用和发展,支持电影技术的创新;

(七) 组织电影艺术家深入生活,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电影文化活动;

(八) 培养电影人才,推介有发展前途的新人;

(九) 关爱、扶助业内弱势群体;

(十) 其它有益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谷牧、马万祺、董建华

名誉副会长: 石方禹、王英伟、汪长禹

总顾问: 谢铁骊

会 长: 李前宽

副会长: 薛桂枝(常务)、翟俊杰、崔君衍、李博伦

秘书长:图日根

组织机构

中国电影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三) 热心电影公益事业;

(四) 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 富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对基金会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基金会财产的正确使用和保值增值;

(六)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一)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有权了解基金会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三)有权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建议召开理事会。(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义务:(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四)为基金会募集资金;(五)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

中国电影基金会主办的 “万映计划 万企联动”慈善盛典系列活动

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担任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订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及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及资金的管理;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负责日常财务预算和开支的审批。

财产管理

收入来源

中国电影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活动取得的收入;

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著名电影导演李前宽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经营收益;(四)其它合法收入。中国电影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国电影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中国电影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优秀影视剧本的创作和评选,设立剧本创作基金,农村电影、电视基金,少年儿童电影、电视基金,动画基金,资助优秀影视剧的拍摄及宣传、发行;

(二)支持举办国内外优秀影展和学术研讨会;

(三)出版电影专著;

(四)设立优秀新人奖,支持开展电影专项评选和奖励活动;

(五)设立院线基金,送电影到西部,送电影下乡、下车间、进部队、进校园;

(六)设立数字电影基金,组织高科技影视研讨活动,支持电影技术发展;

(七)组织明星艺术团慰问演出,举办影人书画展;

(八)办好影视艺术学校,建立优秀人才奖学金;

(九)建立老艺术家活动场所,关爱业内弱势群体并改善其生活条件;

(十)其它有益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支持优秀影视剧本的创作和评选,设立剧本创作基金,农村电影、电视基金,少年儿童电影、电视基金,动画基金,资助优秀影视剧的拍摄及宣传、发行;

(二)设立优秀新人奖,支持开展电影专项评选和奖励活动;

(三)建立老艺术家活动场所,关爱业内弱势群体并改善其生活条件。

(四) 以上项目,募捐、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中国电影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李前宽与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助理、天琪影视集团董事长陈雄健合影

中国电影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国电影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中国电影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中国电影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国电影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中国电影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公益活动

中国电影基金会和电影专业人士、文化界人士和企业家携手,举办了一系列活动:

1、通过奖励杰出的电影艺术家鼓励中国电影创作;

2、共同组织北京大学生电影节;

3、资助电影专著的出版;

4、举办电影艺术、技术和管理研讨会;

5、参与故事片及专题片制作,如《长征》、《周恩来》等;

6、与北京师范大学联合办学(已毕业学生600名);

7、保送优秀学生到海外进修电影专业;

8、开展电影文化交流,在国内外组织电影回顾展;

9、举办中国电影专业人士的书画展;

10、组织有关电影文化的大型演出和音乐会。十六年来的努力,中国电影基金会以精彩的活动、对电影业发展的促进和成功的国际合作,在海内外获得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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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