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
释义 | 性质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是由中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 作者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单位,是发展我国电影电视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 宗旨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单位,推动和组织国内外电影电视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影电视技术人才的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业务范围(一)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革新; (二) 组织电影电视技术专业的学术交流; (三) 设"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专业奖,奖励在电影电视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四) 开展国际电影电视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技术考察; (五) 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咨 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影视设备检测等。 (七) 编辑、出版电影电视科技书刊、资料和电子出版物; (八) 组织国际、国内电影电视设备展览和展示; (九) 组织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 承担电影电视节目和广告的示范制作。 下设组织影视技术学会下设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科普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和图像专业委员会、声音专业委员会、网络与覆盖专业委员会、化妆专业委员会、洗印与环保专业委员会、放映专业委员会、照明专业委员会和影视美术专业委员会八个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名誉理事长:张海涛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副局长 理事长:何宗就 中央电视台 副台长 副理事长 丁文华 中央电视台 总工 副理事长 宋宜纯 中央电视台 副总工 副理事长 陈飞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总工 副理事长 田方 北京电视台 总工 副理事长 马炬 国家广电总局广科院 院长 副理事长 高少君 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 林长海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副理事长 李金荣 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总经理 副理事长 姚平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EO/博士 副理事长 姚威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副理事长 何涛 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理事长 吴会森 北京华傲精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秘书长 黄平刚 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办公室 主任 常务副秘书长 陈默 原中央电视台播送中心 主任 副秘书长 缪暑金 原中央电视台技术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副秘书长 李宏虹 中央电视台技术制作中心 主任 副秘书长 包峰 广科院北京广研广播电视高科技中心 总经理 副秘书长 金英 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展览部经理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英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缩写CSMPTE)。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是由中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是发展我国电影电视科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全国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单位,推动和组织国内外电影电视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电影电视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影电视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影电视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人为本,为广大影视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中央电视台。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华宝大厦1619室,邮政编码: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广电影电视先进技术和标准,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支持电影电视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革新; (二)组织电影电视技术专业的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国际电影电视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技术考察; (五)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的科学普及工作; (六)开展电影电视技术科学论证,提出技术政策建议,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制定等,举办影视科技成果及设备展览,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证; (七)编辑、出版学术期刊; (八)设“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影视专业奖;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青年会员、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条件:与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技术有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地方电影电视技术学会,拥护学会的章程,有参加学会的意愿,均可向学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1)青年会员: 电影、电视技术和相关学科的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后从事电影、电视技术和相关专业工作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了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5岁(含35岁)以下的技术工作者。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均可申请为青年会员。 (2)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节目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翻译、专业技术编辑,拥护学会的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均可申请为会员。 (3)高级会员: 从事电影、电视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节目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翻译、专业技术编辑和积极支持学会活动、从事电影、电视科技管理的干部,拥护学会的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均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4)资深会员: 长期从事电影、电视科技工作,有显著贡献或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会员,包括对中国电影、电视专业有贡献的外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具有同团体单位名称一致的相关执照和法人代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会员: (1)青年会员、会员、高级会员提交有单位盖章的推荐入会申请书,同时附上大学在校学生证或大学毕业证书或相应的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随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变动,会员可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从下一级转为上一级会员。 (3)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机构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电影、电视科技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交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换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九)担任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个; (十)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学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受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八条 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会的业务主管、挂靠单位拨款;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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