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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辞书学会
释义

简介

中国辞书学会于 2003年11月上海召开的第六届年会中进了换届工作,组成了新一届(第三届)的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集体在北京举行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会上江蓝生会长在讲话中说,我们应该团结一致,不辜负全体会员对我们的重望。

要以中央宣传会议的精神指导开展学会的工作。

要发扬光大好的传统,注重务实,多做实事。提倡民主,出于公心,坦诚相待。

组织机构

中国辞书学会(8个)

1

学术专业委员会

2

辞书编辑出版专业委员会

3

语文词典专业委员会

4

百科全书专业委员会

5

双语辞典专业委员会

6

专科词典专业委员会

7

辞典编篆现代化专业委员会

8

辞典理论与辞书史专业委员会

学会章程

一、总则

1.本会名称:中国辞书学会

英译名:The Lexic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

( 缩写:LSOC )

2.性质

中国辞书学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从事辞书学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以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关和出版部门从事辞书编纂、辞书学理论研究、教学和编辑的学者、专家为主,吸收社会各界有志于辞书事业的同仁自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群众组织。

3.宗旨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从事辞书编纂和研究工作的同仁,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促进辞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4.本学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等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本学会成立时设立于湖北省武汉市湖北大学,现在北京设立秘书处,地址在北京市商务印书馆。

二、业务范围

1.组织全国性的辞书学术研讨活动,承办国家辞书奖评奖活动,并在必要和条件成熟时进行国际性学术交流。

2.沟通辞书编纂、辞书研究与辞书编辑出版的渠道,为有关刊物和出版部门提供丰富的选题,为广大会员学术成果的发表提供帮助。

3.培养和扶持新生力量,及时推荐青年优秀成果,加强与各招收辞书学研究生的单位联系,举办形式多样的研究培训班,为培养热爱本专业,具有坚实、广博基础理论知识,能进行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和辞书的规划、编纂、编辑的人才作出贡献。

4.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辞书规划和提供咨询。

三、会员

1.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2.条件:

(1)凡从事辞书编纂和研究工作、获中级以上职称、拥护本会章程、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工作业绩、愿参加本会活动、履行入会手续者,均可入会。

(2)国内各省市辞书学会,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团体和出版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愿参加本会活动,在辞书界有一定影响者,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3)外国从事词典学研究,并愿与中国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者,亦可申请加入中国辞书学会。

3.入会程序

(1)个人申请入会,须填写会员登记表,由一名会员介绍,交秘书处审查备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2)团体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编制该团体符合会员条件成员名册,介绍基本情况,交秘书处审查备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3)团体入会一经通过,该团体即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个人,亦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4)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4.权利义务

(1)权利

有参加或由团体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专题研讨会、代表大会和国际学术交流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对本会的活动和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获取本会印发的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并维护本会的权益;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完成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撰写或组织撰写辞书学理论、辞书史、编纂法、编辑经验、辞书评论和人物研究、辞书宣传和教学方面的论文或科普文章;

翻译和介绍或组织翻译和介绍国外词典编纂和词典学研究方面的知识;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辞书理论研究、学术活动、编辑出版等的有关信息。

5.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6.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代表大会

(1)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2)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对学会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选举和罢免理事;对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安排、机构设置、财务收支、会员吸收及其它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对学会各机构的计划或动议有否决权,并对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

(3)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4)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2.理事会

(1)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并有一定声望和代表性的成员组成。

(2)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委托常设机构组织学会重大活动,监督学会领导成员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3)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学会的工作和年会进行规划和评估,对辞书评奖活动进行研究。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4)理事在任期内,若无特殊情况,连续多次不参加理事会议或学术研讨会议,又无本学科编纂、编辑、研究或组织工作成绩者,不得参加下一届理事会。

(5)本学会设名誉会长1人,聘请学术和工作顾问若干人。

(6)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3.常务理事会

(1)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2)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3)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4)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5)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领导成员不定期举行办公会议,决定日常事务,交由秘书处处理。副秘书长、秘书处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4)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会长的职权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秘书长的职权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学会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学会下属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1)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对本学科领域的成果进行评估,并向理事会、代表大会提出本学科学科建设、发展的建议。

(2)学会设秘书处,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并代表理事会和会长与各省市联系,组织和协调全国辞书研讨活动,对年会作出安排。

(3)本学会下设语文词典、专科词典、双语词典、百科全书、辞书理论和辞书史、辞书编纂现代化技术,辞书编辑出版七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各专业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

1.本人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2.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3.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7.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8.本会资产主要用于学会办公开支、与各地各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的开支;补贴学术研究和研讨活动的开支,补贴少数成绩卓著的退休学者参加本会活动的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9.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1.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1.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和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1.本章程经1999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3.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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