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
释义 |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CHINA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是在建设部指导下,以城镇供水企业和地方城镇供水为主体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概况我国城镇供水事业诞生于清朝后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县镇都已兴建了供水企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21日,设有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现共有会员2,672个。 主要活动1.积极、认真、扎扎实实地为会员服务。 (1)帮助企业探讨改革之路; (2)积极推行工资改革; (3)协助合理调整水价; (4)积极配合建设部实施企业上等级工作; (5)全力抓好经常性的工作。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1)配合建设部完善供水行业的法制建设;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 (3)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4)举办供水、节水产品展销活动。 组织机构中国水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委员会、县镇供水委员会、思想政治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经济实体及其他组织:1992年,中国水协与上海自来水公司所属上海给水设备工程公司联合组建了“华水新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为供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诊断提供咨询和劳务服务;称贷净水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销供水节水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展销和产品定点加工。两年来业务不断扩展,经营效益初见成效,为协会扩大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为了维护供水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促进供水、节水设备器材质量的不断提高,开辟优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国水协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节约用水委员会下分别设置了供水、节水产品推荐办公室,开展优质产品推荐工作。 协会领导会长 李振东 副会长 申石泉 曲际水 陈正兴 陈炳林 张国祥 张晓健 杨向平 武秀峰 聂梅生 桂敏侦 徐维浩 韩德宏 副会长兼秘书长 邵益生 常务副秘书长 秘书处主任 刘志琪 副秘书长 王佩玲 阮如新 丁五禾 王岚 供水专业委员会主任 陈炳林 排水专业委员会主任 杨向平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聂梅生 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善东(山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会长) 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湛军(郑州市水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企业文化工作委员会主任 冯国熙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 徐维浩 协会刊物《城镇供水》是中国水协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的主要内容除供水技术的报道和专题探讨外,还有有关城镇供水的方针、政策、协会重大活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国际城市供水技术发展,国际水界的活动以及普及性供水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供水节水报》是中国水协主办的会报,用于宣传有关城镇供水和城市节水的方针、政策、法规,报道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国水协重大活动,全国各地供水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和新动向,改革开放的举措与动态,刊登人物传记以及会员的文学艺术作品、供水企业间的文体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英文译名: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CUWA。 第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数据。 (三)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业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行业质量技术认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及资质审查等。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评优表彰、人才培训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排水和节水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评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兴办非营利性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九)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开展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讲学。 (十)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常务理事应由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理事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常务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理事资格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两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理事会顾问应为国内供水排水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人士或长期在供水排水领域工作的领导、专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为1届。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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