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是经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的协会,是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唯一的全国性协会。自成立以来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和会展等方面广泛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参加免检、名牌以及各类重大项目申请,为会员提供全方面的服务,为行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得到了全国广大企事业单位的支持。2004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了四个专业分会,分别是纺粘法、水刺法、衬布材料、造纸用纺织品分会。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独资以及与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只要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定时向协会缴纳会费、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 机构发展我们的专业范畴: 1.交通运输用纺织品2.医疗卫生用纺织品 3.建筑用纺织品 4.过滤用纺织品 5.土工用纺织品 6.防护用纺织品 7.国防军用纺织品 8.运动休闲用纺织品 9.特殊装饰用纺织品 10.农业用纺织品 11.林业用纺织品 12.渔业用纺织品 13.工业用毡、毯、瓦等 14.绳、带、缆 15.包装用纺织品 16.其他工程用纺织品 我们的服务: 1. 行业培训: 各类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专题培训、国内外宏观行业政策、法规及管理专项培训、科技与名牌发展战略培训等。 2. 咨询项目 中国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专业技术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咨询; 国内外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经济发展运行分析和政策咨询; 各类高科技或高技术纺织产业(纤维、设备、工艺、配套产业)政府咨询报告; 区域高技术纺织产业发展潜力分析与评估; 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型战略投资分析; 纺织企业信息化管理、形象文化(VI)咨询。 3. 国内外会议和展览 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年会; 多向交叉领域主题会议、论坛;主办两年一次的国际展览会,组团参加国外各类相关专业展览会; 各类高级新产品推荐会。 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军用标准修订和制定 有关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的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军用标准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包括标准征询、组织专家制定等。 5. 科技项目鉴定和成果转化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产协”)。英文名称:CHINA NONWOVENS & INDUSTRIAL TEXTILES ASSOCIATION(缩写:CNITA)。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生产、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接受政府的指导,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相互交流信息和经验,起到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 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发展规划、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 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专题性调查研究,参与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 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质量监督; (五) 协调企业之间、本行业和外行业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保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为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咨询、论证、诊断服务,采取多种形式推广新技术,培训技术人才,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并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组织鉴定; (七)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交往活动,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展览、考察等活动。承办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展览、贸易洽谈,促进企业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八)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九) 组织企业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相互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长期从事非织造布和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草案经2011年3月1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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