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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拆船协会
释义

中国拆船协会(CNSA),于199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成立,是全国性唯一的拆船行业社团组织。协会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国内与国际合作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概述

中国拆船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为宗旨;以帮助企业发展绿色拆船和循环经济,加强国际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中心任务,引导拆船业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上规模、上水平方向迈进,推动中国船舶再循环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工作职能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拆船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拆船行业的状况、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建议;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

组织技术、经营、安全、环保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国内外展览,促进技术进步;

努力了解国内外拆船动态,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办好本协会刊物;

按照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对拆船企业进口废船退税进行审核确认;

协调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增加行业内部凝聚力;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安全、环保、市场、咨询、论证等服务,承办会员单位委托事项;

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活动;

制定本协会行规、会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拆船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SHIP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N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废旧船舶回收、拆解企业以及从事废船贸易、拆船材料加工、流通、运输、冶金、铸造、有关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同业社团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等提出行业的意见;制定行业内自律性规范,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拆船,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按照国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拆船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拆船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并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拆船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的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规范,自觉约束企业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精神、品位,推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企业)形象力、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引导拆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贯彻实施《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引导拆船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率,创建绿色拆船行业(企业);

(五)组织、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工作;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组织参加各类科技进步奖项申评工作;引导拆船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拆解工艺技术水平,不断增强竞争实力;

(六)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活动和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拆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印行业简讯等出版物,不断完善拆船行业网站,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拆船及相关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间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拆船方面的国际会议;依据世界各主要拆船国的同行业协会关于筹建“世界船舶再循环工业联合会”所达成的共识,承担并完成其秘书处的各项任务;

(九)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协调本协会各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构建和谐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依法向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并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对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并能热心、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对从事拆船行业多年并有过贡献的个人和热心支持帮助本行业发展的学者、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单位会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活动。如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更换时,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

(五)如会员企业因重组、改制等,使其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会员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以便重新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三)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别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规定的自律性行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主要工作任务、行业发展规划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征得有关单位和本人同意后推荐。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的,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变更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并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会长助理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协助会长督促检查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拆船业安全与卫生指南草案

拆船业安全与卫生指南草案?

部分亚洲国家和土耳其拆船业安全与卫生区域间三方专家会议

曼谷,2003年5月20-27日

国际劳工局—日内瓦

前言

在2002年11月第285次会议上,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决定,于2003年5月20-27日在曼谷召开部分亚洲国家和土耳其拆船业安全与卫生区域间三方专家会议,以修改、审查和通过《拆船业安全与卫生指南7》。同时还决定将由下列国家的三方代表参加此次会议:孟加拉、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土耳其。因此,参加会议人员的组成是:同上述国家的政府协商后,指派来自这些国家的5名专家;同理事会雇主组协商后,指派5名专家;同理事会工人组协商后,指派5名专家。同时还将邀请来自重要船舶国的技术专家,观察员和国际机构参加。

在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工作议程的总体框架中,为确保拆船业安全工作提供指导而制定指南草案,这在该领域还是第一次。其目的是要为将主体为非正规的部门活动逐渐地转变为更加正规的、有组织的经济部门提供建议。

指南希望帮助拆船者和主管当局落实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以及旨在能够得到不断改善的工作条件方面的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款、实施准则和指导方针。指南中的实际建议是要为拆船操作中对职业安全和卫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所用。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是要取代国家法律、规定或已采纳的标准。制定指南的目的是,在目前还没有做这方面工作情况下,为那些从事制定有关条款和建立有效机制、程序和企业规章的人员提供指导。

实际应用这些指南将极大地取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获得的财力、运作规模和技术可能。技术合作是促进应用指南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发其它支持性的材料可以针对专门的技术任务,以符合条款的规定要求。本指南草案所包括的要点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系统指南(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2001年)》,希望它们在职业安全与卫生运作不断取得改进方面,能成为国家主管当局和拆船部门的实际工具。

指南将会同其它国际文书一起发表,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文书、《控制有害废物跨界流动和对其进行处理的巴塞尔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和国际船运商会(ICS)出版的《产业行为准则》。

目录

前言

1 总则

1.1 目的

1.2 应用

2 产业特点

2.1 产业中存在的问题

2.2 职业危害

第一部分 国家框架

3 总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律框架

3.1 主管当局的责任和义务

3.2 法律框架

3.3 劳动监察员的义务

3.4 雇主的总责任

3.5 工人的总义务

3.6 工人的权利

3.7 供应商、制造商和设计者的总责任

3.8 承包者的总责任和权利

3.9 合作

4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

4.1 引言

4.2 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

4.3 初审

4.4 确认危害和评估风险,预防和保护措施

4.5 计划和实施

4.6 紧急情况准备

5 报告、记录和通告与工作有关的受伤和疾病、健康不良和事故

5.1 总则

5.2 企业一级的报告

5.3 企业一级的记录

5.4 工伤通告

5.5 职业病通告

6 职业卫生服务设施

第二部分 安全的拆船操作

7 操作计划

7.1 总要求

7.2 安全拆船计划和进度

7.3 危害确认和风险评估

7.4 风险评估复审

7.5 回应危害和风险―预防和保护措施

8 一般预防和保护措施

8.1 总则

8.2 进入和离开的方法

8.3 道路、码头、厂院和其它地方

8.4 日常管理

8.5 脚手架和梯子

8.6 防范人员和材料的坠落

8.7 防火和消防

8.8 危险环境和封闭的空间

8.9 标牌、布告和彩色条形码

8.10 防止未经批准进入

9 有害物管理

9.1 总则

9.2 评估

9.3 监督工作场所的化学危害

9.4 控制措施

9.5 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9.6 卫生监控

10 防止物理危害的措施

10.1 噪声

10.2 震动

10.3 视觉辐射

10.4 灼热压力和潮湿条件

10.5 照射

10.6 电

11 预防生物危害措施

12 人机工程和心理社会危害

13 工具、机器和设备的安全要求

13.1 总要求

13.2 手用工具

13.3 电动工具

13.4 焊接和其它热工作

13.5 汽缸

13.6 发动机

13.7 起重机和传动装置

13.8 吊绳

13.9 运输设备

14 能力与培训

14.1 总则

14.2 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资格

14.3 工人的资格、培训及其技能测试

14.4 承包者及其他第三方的资格

15 个人保护装备和防护衣

15.1 总则

15.2 头部保护

15.3 脸部和眼睛的保护

15.4 手及足部的保护

15.5 呼吸保护装备

15.6 空气导管或自备呼吸装置

15.7 听觉保护

15.8 防止辐射性污染的保护装置

15.9 防止坠落

15.10 衣服

16 对意外事故和紧急事件的准备

16.1 总则

16.2 急救

16.3 营救

17 特殊保护

17.1 就业与社会保险

17.2 工作时间

17.3 夜班

17.4 童工

17.5 与酒-毒品相关的问题

17.6 艾滋病

18 福利

18.1 总则

18.2 饮用水

18.3 卫生及清洗设备

18.4 衣帽间

18.5 庇护及就餐、饮水设施

18.6 生活住所(住房)

词汇解释

参考文献

1. 相关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

2. 与拆船活动有关并对其适用的ILO行为准则规范选编

3. 相关出版物

4. 关于化学安全重要信息源参考

附录

附录1:工人卫生检测

附录2:工作环境的监督

附录3:建立OSH管理系统

附录4:根据巴塞尔公约当船舶抵达拆船现场时船舶上或船舶固有的有害废料和物质清单

附录5:风险评估示范工具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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