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报关协会 |
释义 | 概况中国报关协会(China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简称CCBA),于2002年12月11日成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是由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地方报关协会、报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报关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全国性报关行业组织,协会成员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报关员。 中国报关协会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中国报关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China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 CCBA)。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报关行业的管理;改善、维护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提高行业素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指导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出版刊物、国际合作。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三)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道德操守。 (四)接受国家主管的委托授权,制定报关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报关作业程序,促进通关效率的提高。 (五)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指导地方报关协会的业务开展和工作交流。 (七)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组织报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等级评定、颁发证书,组织报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编写培训教材,提高报关从业人员素质及报关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研讨、论坛、展示活动,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创办网站。 (九)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国际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十)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 (十一)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地方报关协会;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 (三)相关的社会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 (四)报关从业人员和其他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 (五)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派代表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除二、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各地方报关协会会长会议,通报、协商有关事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纪要和工作计划,协调各地方报关协会工作的开展; (二)提出内设部门负责人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协调各机构工作的开展;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任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内设部门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方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设立综合部、财务部、行业部、培训部、信息部等内设办事部门。常设办事机构各内设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执行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工作和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指导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报关业务繁忙的地区申请设立地方报关协会。在业务上,地方报关协会接受本协会的协调指导,并接受本协会委托,办理各项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协会章程或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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