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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章程
释义

概述

中国保龄球协会章程是对该协会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制度的法规文书,该章程共十章,五十三条,详细的规范了中国保龄球协会的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的权益和职责等。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简称“中国保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wl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唯一全国性群众保龄球体育组织,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保龄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俱乐部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保龄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保联及相应的国际保龄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保龄球协会承认国际保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保联公布的规则。

中国保龄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保龄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三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保龄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保龄球运动;积极提倡保龄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保龄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国保龄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保龄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保龄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保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保龄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保龄球运动的进步。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保龄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保龄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保龄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保龄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保龄球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保龄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及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保龄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保龄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保龄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保龄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保龄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负责宣传和组织保龄球场馆按照国家专项标准接受国家及省市各级协会的专项规范化管理。

(十一)、加强保龄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团体会员协会均可推荐所属个人会员成为中国保龄球协会个人会员。

对中国保龄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经协会推荐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中国保龄球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国保龄球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服从中国保龄球协会组织领导,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保龄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均可向中国保龄球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它有关手续;

(四)由全国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保龄球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保龄球协会所组织的各项全国比赛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中国保龄球协会所组织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对中国保龄球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保龄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保龄球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保龄球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六)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七)向中国保龄球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有义务向协会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发展保龄球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保龄球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保龄球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中国保龄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全国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系统保龄球协会等中国保龄球协会团体会员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推选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协会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批会员入会;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八)讨论通过其他有关重要提案决议;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只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中国保龄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均拥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五)修改章程的提案,需经过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多数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六)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其中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七)其他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八)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九)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保龄球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主席、司库及正、副秘书长。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中国保龄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任期四年。

中国保龄球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保龄球界有较高威信;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主席为中国保龄球协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保龄球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保龄球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完成中国保龄球协会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国保龄球协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保龄球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委员会选举或由秘书长提名全国委员会审定通过。

本协会设4个专门委员会:

(一)训练委员会,其职责是: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训练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观摩和考察。

(4)负责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5)为国家队制定指导思想及训练、比赛管理等提出建议。

(二)竞赛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查、批准、公布本项目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选派、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负责组织、筹划、实施全国社会化的竞赛及培训活动。

(4)编写竞赛手册。

(5)组织裁判员培训。

(6)审批国家级裁判员。

(三)开发委员会,其职责是:

(1)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

(2)加强项目场地、器材的研究、审批和管理。

(四)新闻委员会,其职责是:

(1)就中国保龄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保龄球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保龄球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八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它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中国保龄球协会所有。中国保龄球协会及其会员在保龄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保龄球协会负责。 第九章 比赛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龄球协会对全国计划内、外比赛,及由国际保联委托中国保协承办的比赛直接进行管理。

中国保龄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保龄球协会申报或备案。

未在中国保龄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保龄球协会举办的正式保龄球比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保龄球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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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