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 者: 周林 I S B N: 7801073258 页 数: 255 封面形式: 简装本 出 版 社: 中国方正 出版日期: 1999-11-1 内容简介“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从旁观者看,可能是一种可叹的孤独,而从当事者看,也许正是“唯我独尊”。而要真正产生有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往往是既重视史实,又重视现实并带有超前性,即前鉴于古人,后不让于来者。至少,包括WIPO知识产权教程、Geller及Nimmer等人的版权法在内的一批庶几可立于世的专著,是绝无“唯我独尊”式的孤独。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史料,初看也许会给人一个问号:在因特网时代,它不显得多余吗? 正如80年代有关“信息社会”论的热,是由计算机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目前,“知识经济”论之热,则是由计算机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当人们谈及,传统的农业经济及工业经济的特点是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则是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时,均会想到:知 识产权恰恰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或最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中,商品生产“隐形化”。事实上,网络环境还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隐形也”。例如,通过网络出售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均已与传统的市场上出售有形磁盘、光盘等销售活动大相径庭了。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极难被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上述第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而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本国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以保护。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挡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所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看来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也应及早研究对策。 而研究对策的前提,是我们应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及难点问题。 在哲学上,20世纪初列宁与“经验批判主义”的论战结果,使得60年代“基本粒子”的物理学理论,并没有再度产生出“物质不见了”的较广泛的回声。而一切作品均可以“数字化”为“基本粒子”的现实,则在版权领域实实在在地产生出与世纪初理论家们面对所谓“以太”而产生的“重大发现”。这再次向人们展示出了解历史的必要性。因为从这个角度出发而推出的“弱化”理论,与中山信弘等人的理论完全不同。即使人们不愿苟同中山先生的理论,也很难否认其理论多少有点新意,算是“一家之言”。而由数字技术推出的“弱化”,则是历史上已在哲学界及版权界均被多次否定的旧论的重复,只是缺乏历史知识的论者自己不知而已。 在使更多的研究者乃至实际工作者少走弯路方面,史料将显示出自己的价值。因此,这本版权史料的收集、整理者的工作,将被证明具有不可否认的价值。 本书目录序 中国版权史研究的几条线索 关于中国版权历史的分期 第一编 宋元明 《东都事略》牌记 《方舆胜览》载两浙转运司榜文及福建转运司牒文 国子监颁发禁止翻版《丛桂毛诗集解》公据 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 宋刻书之牌记 元时官刻书由下陈请 明时官刻书只准翻刻不准另刻 《古今韵会举要》牌记 《唐诗类苑》牌记 《月露音》牌记及印记 《皇明文隽》印记 《骈枝别集》印记 《皇明经世文编》印记 第二编 清 广学会严禁翻刻新著书籍告示 《格致新报》答读者问 与张元济谈《原富》抽版税函(一) 与张元济谈《原富》抽版税函(二) 论布版权制度于支那 中西十人问答.论著书 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著作条约及附件 日人盟我版权 论版权同盟 管学大臣争论版权函电汇录 吕海寰为版权事奏稿 廉部郎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事 管学大臣批答廉惠卿部郎呈请明定版权由 与管学大臣论版权书 清政府保护版权布告之一 清政府保护版权布告之二 版权考 欧美杂志·版权通例 中美商约谈判关于版权保护的史料选辑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节录) 中日通商行船续约(节录) 版权之关系 论著作权法出版法急宜编订颁行 民政部为拟定著作权律草案理由事致资政院稿 民政部为拟定著作权律清单请旨交议事奏折 资政院奏准著作权律折 大清著作权律 资政院为著作权律奉谕准行事致民政部咨文 民政部为将著作遵章呈报注册事出示晓谕 民政部为迅速推行著作权律出示晓谕事致各省督抚咨文 民政部警政司为已将著作权律通咨京内各衙门等事复著作权注册局片 学部为著作权律已弓起外国出版界重视事致民政部呈文 著作权律释义 第三编 中华民国成立至1949年 著作物呈请注册暂照前清著作权律分别核办通告文 著作一经注册遇有侵损即得向该管审判衙门遵律呈诉通告文 请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呈 司法部通饬严办翻版案件 禁用翻印本部审定之教科用图书 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注册程序及规费施行细则 内务部通咨各省解释著作权法与出版法之差异请转饬切实办理文 商务印书馆出版权授与契约 美商版权交涉始末记 请拒绝参加万国版权同盟呈 国际版权同盟与中国 上海书业商会关于修正著作权法之请愿书 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 译印韦氏大学字典版权涉讼记 民国初期的版权法 上海著作人公会缘起 著作人协会之发起 几部版权无主的书籍 北平出版界开始向翻版书下攻击令 旧都出版界之魔窟 翻版书的黑幕 著作界的奇耻 著作人和出版人应知道的一些法律 被剥削的文字劳动者 李笠翁制笺不许翻梓 窃人之书 中国版权法沿革 出版界不满“中美商约”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解释著作权法各项疑义令 民法第二编内有关出版与著作权之条文 解释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疑义 解释侵害著作权诉讼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一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疑义 解释曾经刊载之译作汇印或单行本能否仍享有著作权疑义 解释著作权注册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八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各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六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一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十条及第二十条疑义 解释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条又民法 第五百一十六条疑义 修正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第四编 新中国成立至1998年 …… 附录 中国版权史研究论文目录 编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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