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爱心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爱心基金会本会全称:中华爱心基金会,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缩写为“CKF”。本会是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中国内地代表机构拟由国家民委主管,在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 简介中华爱心基金会(CKF)属非牟利性社团组织,由中国共青团中央等若干中央单位倡导发起,经中国国家领导人同意,鉴于面向世界华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设立,并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规定,在香港警署注册。中华爱心基金会(CKF)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联络部门。中华爱心基金会(CKF)还根据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内地设立中华爱心基金会北京代表处(CKFBJ),其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民政部,其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国国家民委。 概述协会理念:中华之魂,大爱无涯。 爱心超越国度、种族、阶层、信仰,成为人类文明的永恒主题。爱心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人类,爱和平,爱自然,爱生活……爱我中华。爱的领地如此广袤,爱的境界如此高远,爱的意义如此重大。爱心是公益事业的内核;爱心是慈善行动的基础.CKF透过开展相关系列活动,鼎力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从而激励、帮助世界华人在促进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再接再厉地奉献爱心,永无休止地建功立业。奉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协会的服务:公益救助工作、公益会展活动、公益设施建设。 公益救助工作几乎是所有基金会组织的传统业务,CKF于其中与时俱进地推出公益评估项目。公益评估系统包括事前立项评估和事后成效评估。事前评估有利于克服公益投入的盲目性,防止重复投入和低效投入;也有助于扼制公益领域的腐败现象;在科学分析的指引下把善款用足、用好。事后评估起到反省投入、评价业绩和明鉴未来的作用。CKF公益救助工作的中长期的代表项目是与美国VIT公司合作的“ELAD依赖爱心----重肝患者救助专项基金”、组织中国上海大学生志愿者去帮助农民工子女的“千予千愿”活动和在中国辽宁省进行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程等。 公益会展活动目的在于采取市场化手段、运用商业化工具,给公益事业构建一个经常性的规范化的顺畅自如的“交易”平台,从而把公益事业从临时性的不规则的大量超负荷社会活动中解放出来。CKF公益会展活动的代表项目是经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国家民委批准举办的“海峡两岸各民族公益慈善论坛”、“中华爱心文化论坛”和“世界华人慈善家大会”等。 公益设施建设是CKF鉴于中国内地公益设施匮乏而推出的独特项目。 名誉会长 王光英(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CKF在孙中山先生故里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开发建设的中华爱心园、在中国江苏省昆山市花桥商务城开发建设的国际基金会项目机构总部基地、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开发建设的中国宇航文化创意园等,都是CKF公益设施建设的经典案例。 协会的三个第一: 第一家把“中华爱心”提升至文化与理论的层面,并系统地加以研究认识和发掘弘扬的国际化基金会;第一个提出“服务公益”新概念,全面构建公益评估、公益会展、公益纪念等特色服务平台的创新型基金会;第一批在中国内地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涉外基金会,驻中国内地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国国家民委、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国民政部。 协会宗旨发掘、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增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帮助港人及海内外各界华人在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香港英皇道1065号东达商业中心2005座。本会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北京崇文区北官园胡同17号。 业务范围本会业务范围是: (1) 帮助港人及海外华人投资中国内地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救助等公益项目; (2) 在北京长城中华爱心园内为慈善家树碑立传,筹集与管理建设基金; (3) 两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4) 中华爱心网的建设维护、《中华爱心》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华爱心卡的推广发行等相关业务; (5) 从事公益成果的评估、爱心文化研究、爱心业绩的展示以及其他业务。 协会理事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理事会会长; (二)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 在本会领取报酬。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机构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监事及监事局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 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产生。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管理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港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并非公募); (二) 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 中华爱心会馆、中华爱心园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事业; (二) 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三) 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四) 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聘请政府认可的国际权威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本会实行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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