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 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三支持和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四、重视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五、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 [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和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理论和政策思想。《意见》从理论到实践对人民政协事业进行了系统总结,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必要性,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所应承担的历史任务和人民政协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面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提供了认真搞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保证,奠定了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础,为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强调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性,是一部理论性、实践性兼备,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上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富民强市事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要带头学习,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上来,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各级政协党组更要经常学、反复学、分专题进行学习并且应用于工作实践,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3、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党委有关重要文件和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领导干部人选;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及重要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算报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5、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委员约谈会以及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等。 6、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情况。要努力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解决事关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全局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三、支持和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7、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8、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人民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9、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1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各有关方面和部门收到以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或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后,要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并及时给予正式答复。设立优秀提案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提案予以表彰。对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进行正常的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要提供方便,给予必要的帮助,认真负责地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四、重视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11、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12、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举办政协论坛、专家咨询、委员活动日;召开委员约谈会、情况通报会及有组织的界别活动等;党委、政府可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就有关专题委托政协举办或与政协合办听政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13、重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支持政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认真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认真做好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的办理,并配合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做好了解和督促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界别重要提案的办理工作。 14、拓宽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领域和渠道。政府每半年应由主要领导出面,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与部分政协常委座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政协通报,使政协委员知情知政。党委、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政协提出调研课题,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15、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本地重大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团体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所占比例符合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16、认真探索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根据人民政协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政协委员界别,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17、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要组织好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政协委员要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自觉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建立社情民意的报送和反馈机制,拓宽掌握和反映信息的渠道,激发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工商联和广大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积极性。特别要跟踪社情民意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反映者反馈。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要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充分发挥驻市(县、特区、区)省、市政协委员的作用。市、县两级政协在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时,要邀请驻市(县、特区、区)的省、市政协委员参加。 18、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适当扩大委员规模,市、县(特区、区)政协委员人数应与同级人大代表人数大体相当。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政协委员推荐、选拔、产生、撤销的方式和程序。推荐委员人选要坚持条件,既要考虑其代表性,也要考虑其参政议政能力和参加政协工作的积极性。政协党组和党委组织部、统战部要把好委员入口关,保证委员质量,真正把高素质、高水平、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推荐到政协来;要加强对委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激励和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要掌握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长期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委员,要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同级党委研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因工作调动或自然减员的委员空缺名额应及时增补。 19、加强人民政协基层组织建设。县级政协是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团结调动各方面人士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县级政协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不断完善组织建设。要在乡镇建立委员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党委领导成员为政协委员联络员,联系在乡镇的市、县(特区、区)两级政协委员,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活动。 20、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加强政协机关的制度建设。保证机关工作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地运行。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强对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要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的选拔、交流和任用工作,加大政协机关干部的培训、挂职锻炼力度,适当增加市政协机关编制,增设相应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配齐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县、特区、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及机关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本着有利于政协开展工作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1、把人民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各级党委在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各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要继续坚持市委常委、市政府领导与各民主党派负责人联系制度,加大市有关党政领导“结对子”联系的力度,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理解,加深友谊信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市政府要加大对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的支持力度,帮助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加强和完善机关自身建设,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和完善机关的内设机构。各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办公经费、办公设施、工作用车、各种会议和活动等所需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22、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政协换届时有关届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23、进一步加强政协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委要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根据政协的性质和工作需要,不断优化各级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年龄要形成梯次结构,以保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要重视政协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培养和任用,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协中的任职达到中央和省委的规定。在市、县两级政协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党外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可以担任不驻会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24、发挥政协中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工作能力,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5、加大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交流力度。各级党委要把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干部纳入统战、政协干部的总体范畴予以通盘考虑。建立民主党派机关专职干部激励机制,稳定和调动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适当增加民主党派、工商联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中的数量。原则上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主要负责人应进同级人大、政府或政协担任副职。 26、努力创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统战、政协理论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对统战、政协工作的认识,使他们重视、支持民主党派工作和政协工作。要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多党合作和政协工作的文件进一步分解、落实,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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