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质量师 |
释义 | 质量师 北京考试标准: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职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全国各地的报名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即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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