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直接信用控制 |
释义 | 是指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最高限、信用配额、流动性比率和直接干预等。 规定存贷款最高利率限制是最常用的信用管制工具,起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用抬高利率的办法竞相吸收存款和为谋取高额利润而进行高风险存贷,如美国1980年前的Q条例。 信用配额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以及宏观经济需要,分别对各个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限制其最高数量。这种办法在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广泛地被采用。 流动性比率是流动资产占存款的比例,商业银行要保持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性比率,必须缩减长期贷款,扩大短期贷款和增加易变现的资产,从而限制信用扩张。 直接干预是指中央银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放款范围等加以干预。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吸收,对经营不当的银行拒绝再贴现或采取惩罚利率等。 直接信用控制也叫直接信用管制。 直接信用管制的概念直接信用管制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对银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数量以及存款利率进行控制。 一般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很少采用这类方式。 直接信用管制的内容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行动、流动比率和利率上限。 1、信用分配。这是指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为避免信用过度扩张,同时也为了使有限资金用于最能发挥效能的用途上,对商业银行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贷活动。 2、直接行动。这与信用分配相似,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直接进行干预和控制。 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限制贷款额度。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规定,中央银行根据金融情况的变化,在必要时,可对各金融机构或某一类金融机构规定贷款的最高发放额。 (2)直接干涉银行对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说,对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额另定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从而限制信贷活动。 (3)中央银行对业务活动不当的商业银行,认为它违背信贷政策时,可拒绝提供贷款,拒绝融通资金的要求;或者给予贷款,但采取高于一般利息的惩罚性利率。 (4)规定各银行放款及投资的方针。分两类:一类是资产项目的限制,如规定商业银行对不动产投资的限制;一类是贷款额度的限制,如对商业银行发放的中期贷款规定最高额度,对储蓄银行的股票投资、住宅融资规定最高的限制等。 3.流动比率。这是指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除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资产维持某种程度的流动性。 4.利率上限。1935年美国的银行法案中,就已经有了限制银行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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