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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职役
释义

宋代役法之一。也称吏役。元代以后﹐职役通称为“差役”。

概述

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下﹐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称差役。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出钱雇人担任﹐则称“雇役”。差役﹑雇役﹑保役及义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法。

划分

宋代官府按照税钱﹑物力等的多寡﹐将乡村民户划分为五等(见户等制)﹐再按户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轮差相应的色役。差役分为乡役﹑州县役两大类﹕ 乡役﹐是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乡”﹑“管”或“耆”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员。包括里正﹑耆长﹑户长﹑壮丁等。里正为一“乡”之长﹐负责催督赋税﹐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役满后﹐勾集去州衙担任衙前。乡书手隶属于里正﹐为文书会计﹐轮差第三或第四等户。耆长和户长是一“耆”或一“管”之长。耆长负责督捕盗贼和防止烟火﹐轮差第一﹑二等户。户长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税﹐轮差第二等户。壮丁隶属于耆长﹐轮差第四﹑五等户。 州县役﹐是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从﹑步奏官﹑弓手﹑手力﹑院虞侯等﹐还有杂职、斗子﹑拣子﹑掏子﹑秤子﹑仓子﹑解子﹑拦头﹑医人﹑所由等。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库﹐运输上供官物﹐筹办时节宴会﹐送迎官吏﹐管理馆驿﹔衙前有军将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马使等阶﹐任职日久﹐一般升至都知兵马使﹐可出职补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书等﹐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时﹐选差中﹑下户任职﹔县衙的人吏﹐有押司﹑录事等﹐选差有田产并谙熟公事的乡户任职。承符﹑散从﹑步奏官﹐分属州衙各曹﹐负责追催公事﹐选差乡村第三等以上户或坊郭户(有的地区实行雇募)。其下有人力当差。弓手,隶属于县尉﹐“专捉盗贼”﹐轮差第三等户。手力﹐在县衙负责追催公事和在城赋税﹐轮差第二﹑三等户。院虞侯﹑杂职﹐依承符﹑散从官例﹐选差乡户。斗子﹑库子﹑秤子﹑拣子﹑掏子﹑仓子等﹐是州县仓库的下级管理人员﹐选差下户或中户“有行止人”充当。拦头在村店要津设卡收商税﹐差第五等户。

确立制度

宋代的职役始终是差﹑雇两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赵匡胤至宋真宗赵恒时期﹐差役法逐渐确立。此法规定﹐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免役﹐乡村下户的职役较少﹐上户的职役较多较重。对于乡村上户﹐差役使他们完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并占据部分州县吏职﹐便于统治广大农民﹐这是封建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又使他们承担官府规定的一些义务。对于乡村下户﹐差役是继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

差役法的弊病

从宋仁宗赵祯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显露。主要是许多乡村上户在担任衙前期间﹐因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等而倾家荡产。因此﹐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则法”﹕废除里正衙前﹐只差乡户衙前﹐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为五等﹐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但是﹐直到宋神宗赵顼朝前﹐乡户衙前依然是乡村上户的沉重负担。所以,从神宗熙宁四年(1071)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新役法﹐改差法为雇法﹐以前的当役人户交纳免役钱,坊郭户﹑官户等以前无役者交纳助役钱。统称新役法为雇役法或募役法。在雇役的同时﹐也保留部分差役﹐如开封府界仍旧轮差下户充当壮丁﹐上户充当耆长。又如自熙宁七年起﹐恢复了乡役方面的差法﹐并与保甲法相结合﹐形成了“保役法”。这时﹐即废除户长和坊正﹐又轮差城乡保丁充当“甲头”﹐使之催纳赋税﹑青苗钱和役钱。不久﹐又废除壮丁﹑耆长﹑其职责归于都副保正﹑大保长﹔裁减各地弓手名额﹐用保丁补充原额的人数。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复差法﹐按五等丁产簿定差。接着﹐又逐步实行部分雇法。绍圣年间(1094~1097)﹐改进免役法﹐同时兼行部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纳役钱而轮差壮丁者﹐依旧﹔仍以保正﹑保长代替耆长﹐甲头代替户长﹐承贴人代替壮丁﹐后又以保长取代甲头﹐负责催税。南宋时﹐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钱照旧征收﹐而大量地差乡户应役。保正承行文书﹐保长催税﹐不免赔累甚至破产﹐因而上户多将此役转嫁给中﹑下户。宋高宗赵构时﹐婺州金华县百姓结伙出田和米﹐帮助役户轮充﹐称为“义役”﹐各地陆续仿效。宋孝宗赵昚时﹐一度命官户跟民户一样﹐轮差保正。宋宁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区实行两浙路的义役﹐以保证差役的实行﹐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挠和破坏。

更名

元代以后﹐职役通称为“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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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