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唐山市爆破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唐山市爆破协会是由从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内设八个常务职务和部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处、培训考核处、科技信息处、爆破专家委员会、财务处。各个部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团结唐山市广大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我市爆破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市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协会主要业务范畴: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市场动态、国内外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议; 2、组织进行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对唐山地区工程爆破进行监督,对爆破资质、爆破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 4、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需要审核的爆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对重大爆破工程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出具审核意见; 5、对爆破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组织专家组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报告及其针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意见; 6、对炸药生产单位的出厂产品,外埠厂进唐爆破器材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质量监督,维护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的利益; 7、积极进行技术交流,引进先进爆破技术与产品,提高唐山市爆破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爆破安全管理水平; 8、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等。 唐山市爆破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卫国路4号(警察训练学校1号楼三层) 协会章程唐山市爆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唐山市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TangShan Society of Blasting。缩写为TSS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团结唐山市广大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爆破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市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公安局的业务领导和唐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条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唐山市高新区龙泉西里 206-1-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市场动态、国内外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议。 (二) 组织涉爆人员进行爆破技术培训、考核。 (三) 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对唐山地区工程爆破进行监督,对爆破资质、爆破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 (四) 对爆破工程施工引起的与群众之间的争议进行技术鉴定,组织专家形成正确的书面结论报告。 (五) 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参与对重大爆破工程方案的论证及爆破事故调查分析,提出结论和处理建议。 (六) 对炸药生产单位的出厂产品,外埠厂进唐爆破器材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质量监督,维护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的利益。 (七) 积极进行技术交流,引进先进爆破技术与产品,提高唐山市爆破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爆破安全管理水平。 (八)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凡是与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爆破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名誉会员: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积极参加与协助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确定;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爆破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增;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唐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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