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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
释义

证券市场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也是广大投资者运用资金、获取收益的良好场所,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证券市场的波动也会引起经济震动,破坏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证券市场也很容易出现欺诈、过度投机等不良行为,引起证券市场的混乱。因此,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过程,纳入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范围之内,以引导和保证证券市场有序地运行和健康地发展。

简介

所谓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简言之,就是国家政府及其它管理机关,通过立法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行业全方位进行的调节、监督和控制的整个体系。证券市场管理的对象是整个证券行业,即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投资、监管制度。一般来说,包括对各种证券发行规模与结构、对证券交易活动、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对证券交易机构的组成及其活动,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对证券投资行为以及其它与证券市场有关的组织及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和协调。

1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目的

证券市场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合法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运用多种方式调控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证券市场配置资金资源的机制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2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作用

有效的证券市场管理,能够克服证券市场自身的诸多缺陷,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证券市场管理有助于避免或消除证券发行市场的蓄意欺诈和交易市场的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哄抬价格和盲目投机等多种弊端,以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实际上也是现代证券管理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2.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力和利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从谈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是以取得某项权利和收益为目的的,如投资者购卖股票,要求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股息、红利收益,购买公司债券,要求在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如果公司破产也有要求按一定程序进行清偿的权利。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保障。否则,投资者便可能因权益受损而失去投资意愿,证券市场就难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有效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如在证券发行中规定的“公开原则”便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者的资信与证券的收益与风险,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进行投资决策,合理地选择投资对象。

3.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的正常营业秩序,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筹资、融资功能的发挥。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有利于促进国民储蓄向工业等经济部门的顺利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促进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证券市场管理能够保障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忠实有效地为客户服务。通过证券立法与监管,能够有效地规范证券交易所执行严格的交易制度和程序,保证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合理地行使“媒体”职能,发挥媒介作用。

5.证券市场管理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行市,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这不仅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也能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它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3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原则

尽管各国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方法存在着差异,但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一般都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即一切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它相关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禁止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的、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牟取暴利。

2.公开原则。即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必须根据筹资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公布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企业发行证券时,必须公布发行企业的发行章程或发行说明书,实行企业财务公开;当证券上市时,必须连续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及其经营状况,定期向公众公布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报告、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以便投资者得到充分的信息,合理投资。

3.公平原则。即证券交易双方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公平交易,禁止哄骗、欺诈等行为。如,禁止以某种手段欺骗交易对手和社会公众;禁止捏造事实或隐瞒、遗漏关于证券交易的重要事实;禁止编造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虚假消息,散布影响交易程序和市场行情的流言蜚语;禁止蒙骗等不正当手段劝说公众买进或卖出;禁止“内幕人员”利用特殊地位获取暴利;等等。

4.公正原则。即要求证券主管机关在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时,在制订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时,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要求起草文件、鉴证报表及各种参与证券发行、交易者,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有隐瞒、虚假、欺诈等误导行为,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自愿原则。即要求证券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的原则和筹资人与投资人双方的需要进行,不允许以行政干预人为地制造证券交易,证券发行时不能强行摊派,在证券交易时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买强卖,必须充分地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投资偏好进行证券投资选择,任何人无权干涉;任何人及单位也都无权强迫哪个单位发行证券;同时,任何证券商也不得违背客户意思或未获授权买卖证券或胁迫强制买卖证券。

6.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原则。这是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其总体管理原则。一方面,国家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制定证券管理法规,规范和监管证券市场,这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加强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这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础保证。

4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内容

证券市场宏观管理包括:证券发行的管理、证券交易的管理、证券商的管理。

4.1证券发行的管理

从证券市场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内容看,主要包括证券发行管理、证券交易管理和证券商管理。这里分别予以介绍。

4.1.1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的管理都是通过审核制度来实现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原则”;另一种是“核准制”(或称“特许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前者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后者以美国部分州的证券法以及欧洲大陆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这两种制度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有时可以互相补充,事实上多数国家也是综合运用这两种制度,只是着重点不同而已。

1.注册制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将证券发行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公布于众,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如果发行者公布的资料内容有虚伪或遗漏,发行者要负法律上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这种证券就可以公开上市发行。因此,注册制实质上是一种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投资前能够据此判断该证券有无投资价值,以便投资决策。

2.核准制

 核准制与注册制不同之处在于,在发行证券时,不仅要公开真实情况,而且要求证券发行者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出若干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经主管部们审查许可,证券方可发行。这些具体条件主要包括:(1)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2)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3)发行人所得报酬是否合理;(4)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5)事业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等。只有符合这些“实质管理”条例的发行公司才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直接筹资。

实行核准制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在公开原则下,是以投资者能够看懂“公开说明书”为前提,但实际上,许多普通投资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因而投资仍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但也应指出,完全依赖实质管理的原则也有缺陷,因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公众产生错误的安全感,因此,除明显性欺诈发行的情况以外,该原则的应用是有限的。有鉴于此,现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倾向于对两种不同原则加以综合运用,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企业融资的目的。

4.1.2证券发行注册的内容

无论是实行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发行者在发行债券之前,均要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申报注册手续。

证券发行注册,美国的做法比较有代表性。美国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证券发行公司既要在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也要在证券上市的那家证券交易所注册。两者注册程序和内容大体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在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情况。

申请发行注册的证券发行公司必须从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取并填写“证券注册申请书”。申请书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发行说明书,对公司情况作一般介绍,包括发行目的,发行条件,公司的历史和经营事业的情况以及同业竞争情况,公司近五年的资产、负债总额及其变化情况,产品销售额及其变化趋势,盈利和分红水平,公司资本结构,公司发行证券数额,公司债务的清偿情况等。

第二部分是公司财务的详细报表和统计资料,包括发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申请上市发行证券的票面价格、期限、预计收益等情况以及该证券和发行公司其它证券的关系;公司经营报告等。

第三部分是各种证券发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发行公司聘请独立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报表或报告进行全面的核实说明,这种说明具有法律上的公证性质;由法律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合法化的书面意见副本;承销合同副本、信托合同副本;等等。

在美国还有一部分证券享受发行注册豁免。这主要包括:

1.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政府公债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一部分经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州政府发行的地方市政债券。

2.私募证券,即采用非公开发行方法发行的证券。

3.商业票据,即由大公司、大企业发行的短期借款票据。

4.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

5.公司、企业在州内发行的证券。

6.其他小额股票、债券。

4.1.3证券注册发行责任

根据美国证券法,如果证券发行者在注册申报书中有谎报、漏报本公司的情况,并蒙骗主管机关使发行注册生效,有价证券购买者有权提出诉讼,并对以下当事人追究民事责任:证券发行者;承购并分售证券的投资银行;参与“证券注册申报书”起草与审定,并在其上签章证明属实的会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家。如经法庭调查属实,则上述所列各方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2证券交易的管理

证券交易的管理包括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对证券发行公司的交易管理和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4.2.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是进行证券交易的最重要市场,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因此,各国都对证券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管理。

1.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管理

各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所规定的制度有所不同,一般采用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是特许制,如日本等国。在日本,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经大藏省的特许,大藏省对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有核批权,如果认为不当,可命令交易所修改。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特许制。

二是登记制,如美国等。美国《证券交易法》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除因交易量过少,经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豁免者外,都必须依法登记,同时提交注册书和其他有关文件,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确认交易所的组织、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则准许注册设立。

三是承认制,如英国等。英国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以“自律”为原则,因此,政府没有专门审批交易所的机构,而只要得到证券交易所协会的承认即可,但必须提供遵守证券交易规章制度的保证及交易所本身的规则。

2.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法都规定,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交易有检查、监督管理权,如美国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日本的大藏省都对证券交易所派驻监督官员,检查监督的事项主要有:(1)审查交易所的章程、细则和决议的内容,看其是否合法;(2)对交易所进行定期的检查或要求其定期提交规定的营业与财务报告;(3)在交易所有违法行为,妨害公共利益,或扰乱社会秩序时,主管当局可给予警告、令其停业、甚至解散的处分。

3.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证券交易所也要发挥自律的功能进行自我管理。各国证券交易所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包括章程、业务规则和会员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对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所进行的活动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调节作用。

4.2.2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

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证券种类和数量众多,交易地点分散,参加交易的证券商、投资人数量巨大,因而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困难较大,问题较多。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组成证券商同业公会进行自律。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规定:(1)证券商应组成协会进行自律;(2)证券商协会对其会员所经营业务的种类及地区应予以限制,并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办理登记;(3)证券商协会的章程应当注意防止欺诈与操纵市场的行为,提倡公正交易的原则,限制过分的利润、佣金及其它收费;(4)应保护投资者与公共利益,消除自由公开市场上的障碍等。

第二,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定管理制度。如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1)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公司资产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股东在500人以上应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2)在州与州之间进行场外交易业务的证券商也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3)全国证券商协会主要管理证券场外交易,该协会制定各种管理规则,防止虚伪、操纵市场的行为,加强公平交易和商业道德,监督收取不正当手续费,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违反者开除会籍或课以罚金。此外,还制定有关证券商之间股价确认的规则,对场外交易价格进行管理。

4.2.3证券发行公司的证券交易管理

以美国为例。

1.实行证券发行公司的交易注册制度。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公司,只要其发行的证券在联邦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都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易注册登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如前所述,凡资产总额超过100万美元或股东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公司,也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后来为了简化手续,1982年改为总资产超过300万美元的发行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总资产不足300万美元的发行公司可享受场外交易注册登记。

2.进行交易注册后,证券发行公司必须按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和递交反映该公司资产、负债、盈利等财务状况的统计表格和财务报告。

3.当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根据情节有权对公司正在流通中的证券发出暂停交易命令。

4.因发行公司漏报、谎报公司财务状况,导致证券交易各方承受经济损失时,证券发行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发行公司蓄意谎报公司情况的,对主要当事人按触犯刑法处理。

5.为了防止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和外界无法获取的资讯操纵交易市场牟取暴利,美国等许多国家还规定,凡是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证券进行个人交易者,必须向证券管理机构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注册,并向证券管理机构报告其证券买进、卖出情况,包括证券买卖数量、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成交的时间、地点等。

4.2.4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在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中,由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维持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并对证券交易市场上所有的参加者实行交易行为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包括反垄断,反欺诈、反假冒和反内部勾通等内容。

1.反垄断条款

反垄断条款的核心问题是禁止证券交易市场上垄断证券价格的行为,制止哄抬或哄压证券价格,制止一切故意造成证券价格波动的证券买卖。反垄断条款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禁止交易者为了影响市场行情而进行的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买空卖空;第二条是禁止交易者为影响市场行情,而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某种证券的行为;第三条是禁止交易者为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共谋,以约定价格大量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行为。

2.反欺诈、反假冒条款

其核心是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假冒或其他蓄意损害交易对手的行为。主要内容有四条:第一条是禁止在证券市场上无实际成交意思,但空报价格,欺骗交易对手;第二条是禁止编造和散布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行情的谎言;第三条是禁止向交易对手和公众提供有关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第四条是禁止采取蒙骗、威吓等不正当手段劝说或强迫公众买进或卖出证券。

3.反内部勾通条款

其核心问题是禁止公司的内部人员或关系户利用公职之便在证券交易中牟利。为此,采取三条处理原则:第一,透露未公布信息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二,通过内部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得到好处者,以及凭借内部信息,在交易中欺骗交易对手,损害了交易对手利益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内部勾通的存在,使证券买卖双方在客观上获得的信息不均等,因而证券交易是在不公平条件下完成的,属于不公平交易,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透露未公布信息的当事人和利用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当事人索赔经济损失。

4.3证券商的管理

证券商是指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证券发行和流通等业务的从业者,证券商可以是个人,但大部分是机构。就国外情况而言,证券商一般都是专营证券业务的法人。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商这一中介进行的。证券商根据其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三种。证券商的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4.3.1证券商的设立资格

依据各国立法,一般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和登记制两种。特许制以日本为代表,在日本,凡是经营证券的证券商都必须先向大藏省申请,按不同的经营业务获得不同的特许。只有获得特许执照,方可营业,非证券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的其他业务。登记制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凡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商都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要取得证券商资格,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有:(1)证券商应有的最低资本额;(2)交纳足够的营业保证金;(3)具有良好的信誉;(4)证券商及其从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知识、经验;(5)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审查、录用。

4.3.2证券承销商的行为规范

证券承销商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经营承销业务的中介机构。从美国的法律看,对承销商的行为规范主要有:(1)禁止商业银行参与公司证券的承销,以防止商业银行利用其证券附属部门及存款进行投机牟利;(2)承销商对公开说明书的虚伪、遗漏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如证明确已尽到义务,可免除责任;(3)承销合同及承销商报酬情况必须予以公开;(4)承销商在承销期间从事稳定价格的行为(如为防止或延缓证券在公开市场上价格下跌而购买证券行为),必须依据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事先报告,否则是违法行为。

4.3.3证券自营商的行为规范

证券自营商即证券交易商,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为自己买入卖出证券的证券商。自营商的行为规范主要有:(1)自营商必须按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自营商必须按实际资本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存营业保证金;(3)自营商的帐册、业务及财务状况要报送主管机关审核;(4)自营商不得进行操纵性买卖;(5)自营商在证券交易所内卖出证券成交后,应逐笔将卖出的证券提交证券交易所办理交割,不得以当天买进的同类证券相抵销;(6)自营商不得在同一交易期内对同一证券接受委托买卖和自营买卖;(7)自营商购买证券时的出价如果与场外顾客相同,尽管自营商叫价较早,定单较大,仍应以顾客优先。

4.3.4证券经纪商的规范

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人或佣金经纪人,是在证券市场上专门进行代客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媒介收取佣金的证券商。证券经纪商的行为规范主要有:(1)经营范围主要限于在交易市场上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如要经营自营买卖、承销业务、投资咨询等其他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2)必须按实收资本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营业保证金;(3)代客买卖证券,首先必须签订买卖证券委托契约,并对委托人一切委托事宜有严守秘密的义务;(4)未经客户委托,不得代客户买卖;(5)代客户买卖应坚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不法行为,不得做欺诈性的推销牟利,在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时,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做不必要的反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6)交易时必须经过竞价程序,不得直接用一买一卖抵销的方式来进行交易;(7)如果兼做自营商,在买卖证券时,要表明该交易是自营买卖还是代客买卖;等等。

4.3.5证券商的监督与惩罚

对证券商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最主要部门是证券主管机关,如日本的大藏省、美国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此外,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同业公会对证券商也有自律的作用。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及公众利益,主管机关可随时要求证券商提出有关其财务与营业的报告资料。如发现如下情况:(1)证券商的行为有不合法或不合有关规定的事项;(2)对顾客有欺诈及违反义务的行为;(3)证券商的财务状况恶化;(4)证券商负责人或其业务具有法定的消极条件,以及不依法令的要求保持各项必要的记录,则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纠正或限期改善,并视实际情况对证券商给予警告、短期停业、直至撤销营业执照的处分。如果发现证券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证券主管机关有权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短期或长期禁止其为任何证券商所聘任或雇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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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