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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证据分类
释义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分类的概念

证据的分类,在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论上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这是法定程序研究证据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力上的特点,以及运用的规则,亦即研究运用各类证据的客观规律,最终保证案件的质量。

证据分类的意义

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分类在各门学科中都是普遍使用的方法,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只有按这种方法,才能把各种事物区别开来,才能深入揭开各种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这是人类从盲目走向自觉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尤其是在当前,许多办案人员习惯于采用搞运动、办专案的方法,而偏离了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使许多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卡了壳,办不下去,造成人力、物力很大的浪费,却收效不大。深入研究证据的分类,可以克服这些缺点,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法理上的证据分类

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外,理论界总结了长期以来证据在使用中形成的特点,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一定的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能注意到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更好地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例如,群众举报某人有聚众赌博违法行为,警察在其家发现新近购买的大件家电产品,与其收入严重不符,但是,家电有可能用赌资所购买,也有可能为亲戚朋友所赠送。不能直接证明有无赌博的违法行为。划分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应尽量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使用一组组的间接证据,即以证据锁链才能来认定事实,证据链必须环环相扣,并且只能得出唯一结论,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来确定案件的事实。直接证据虽然具有很大价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辞证据,间接证据大都是实物证据,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后者。这就告诉我们也要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发现直接证据的先导,也可用来鉴别间接证据的真伪,有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通过细致严密的收集与推理也能认定案件的事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有交叉关系。例如,医生检查诊断被害人伤势的病例记载,对于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证据,但对于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来说,不是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通过审查和判断去伪存真。还要求人们注意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以便互相印证地使用。

4、本证与反证

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凡是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该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的,即为本证。凡是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与对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实根据的,称为反证。例如,工商管理局主张被处罚人有制售变质食品的行为,举出当事人陈述两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这些证据即为本证;对方当事人即被处罚者提出,当事人陈述中所指的出售时间正值设备检修企业的停业期间,所谓的制售变质食品一事纯属造谣,并举出相应的书证与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即为反证。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两类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互相抵消的关系,法院只要查明其中一个方证据为真,另一方的证据即为假。如前例中涉及的“制售”行为究竟有无发生,如果停业的话,“变质食品”制售就无从谈起。

法理上的证据除了以上分类外,还可以分为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与有效证据等等。法理上的分类可以为了帮助人们认识不同证据的不同特点,以便更好地为行政诉讼实践服务。各种法理上的分类之间是有交叉的,例如,对违章肇事车辆及其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从证据的来源看是原始证据,当中没有经过中间环节;从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主要事实来看是直接证据;从证据的形式来看是实物证据;从证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当事人一方提出来看是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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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0: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