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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
释义

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是由郑州市印刷企业、印刷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印刷科研教育单位和科技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性协会,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文名: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

外文名:THE PRINING ASSOCIATION OF ZHENGZHOU

简称:郑州印刷协会

创办时间:2003年11月12日

类别:社团协会

主管部门: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所属地区:中国郑州

现任会长:马海乾

协会简介

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是由郑州市印刷企业、印刷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印刷科研教育单位和科技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性协会,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背景

2003年全郑州市共有200多家印刷企业,然而由于各企业间缺乏行业组织协调,团队精神较差,内在潜力发掘不够,对外市场竞争力不强。为此,经郑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郑州市文广局筹划组建印刷行业协会。协会于2003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

主管单位

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起和组成单位

郑州日报印刷厂、河南智聚印务有限公司等郑州市印刷行业领军企业

协会性质

非赢利性民间组织

领导班子

会长:马海乾

协会职能与作用

1.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信息、人才培训和技术引进,广泛开展行业间的交流,引导全市印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3、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各类博览会展会。拓宽企业视野,促进行业迅速发展。

曾举办的重大活动

2010中部印刷包装产品博览会。此次博览会上,共吸引全国200多家公司参展,千余种印刷包装生产设备、相关辅助设备及耗材等在现场展示。

2011中国中部印刷包装产业博览会将于2011年9月25日至27日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盛大举行。本展会由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主办,由郑州天天广告有限公司、郑州天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河南新华印刷物资公司、郑州瑞光印刷物资、河南北方印刷物资,卡乐普不干胶标签印刷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本次会议的联合组织单位,并得到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大力支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英文名为THE PRINING ASSOCIATION OF ZHENGZHOU英文缩写:PAZZ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是由郑州市印刷企业、印刷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印刷科研教育单位和科技与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群众性协会,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郑州市印刷行业,增进各企业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办会,增进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意识,推动郑州市印刷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办公地址在郑州市商务内环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二) 组织国内外有关印刷业的学术和经验交流,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三) 大力开展印刷业者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和技术讲座;

(四) 建立郑州市印刷行业数据库,开展技术咨询及科技服务;

(五) 编辑出版会刊《郑州印刷》及有关印刷技术资料;

(六) 举办国内外印刷展览(含主办、承办、协办合作支持单位);

(七) 依法开办与印刷业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

(八) 表彰对印刷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组织评审四年一度的“郑州市印刷进步奖”和“郑州市印刷荣誉奖”;

(九)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郑州市印刷业设立的资质条件。

(十) 举办各类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从事印刷行业和热心于印刷行业的工作者;

(六)从事印刷科研、教学、生产及设备器材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自学成才具有同等学历,在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有一定水平者;

(七)从事印刷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在技术上有特长,在管理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理论知识者;

(八)在印刷行业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取得本会举办的交流活动中获奖者;

(九)热心印刷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自愿填写《郑州市印刷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班、技术讲座;

(六)优先取得、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信息;

(七)会员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申请本会提供帮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为本会撰写论文和科普文章,为本会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依照理事会决议并报郑州市物价局和民政局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任何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及优秀论文作者。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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