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模式研究 |
释义 | 西方的民主理论认为政府预算及其监督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目的,否则立法机关就没有很好地实现公众的受托责任。委托代理理论也从信息不对称出发论证了预算监督的必要性及其主要途径。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预算监督理论时,吸取这些理论的精华,可以对我国预算监督提供重要的启示。 图书信息书 名: 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模式研究 作 者:王淑杰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 ISBN: 9787509512722 开本: 16开 定价: 20.00元 内容简介政府预算在现代民主国家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为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从这个角度看,现代预算制度天然地就是一种对政府及其官员的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在现代代议制度下,立法机关成为了代表公众利用预算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主要的组织。因此,政府预算与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是紧密联系的两个问题。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立法机关监督预算的最高宗旨,即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机关对预算的监督还要遵循响应、透明、法治、完整、长效、绩效等原则。 编辑推荐《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模式研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王淑杰,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1999年毕业于内蒙占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赴德国参加“高等宏观经济学”培训。2008年于中央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政府预算理论与实务。在国内公开刊物发表相关论文20余篇,并参与多部教材的编写和多项课题的写作。 图书目录引言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角度 二、选题意义 三、国外研究现状 四、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五、研究范围、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政府预算与立法监督 第一节 政府预算的核心属性和预算监督的内涵 第二节 政府预算监督的两种框架 第三节 立法监督预算的地位 第二章 立法监督预算的理论溯源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第二节 有限政府理论 第三节 分权理论 第四节 代议制理论 第五节 启示:立法监督预算的宗旨与原则 第三章 影响政府预算立法监督的因素分析 第一节 衡量立法监督预算能力的标准 第二节 影响政府预算立法监督的宏观因素 第三节 我国政府预算立法监督的宏观因素分析 第四章 我国政府预算立法监督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我国政府预算立法监督的历史 第二节 人大监督预算能力分析 第三节 导致人大监督预算能力弱化的原因 第五章 英国和美国立法监督预算制度及其评析 第一节 英国议会监督政府预算制度 第二节 美国国会预算监督制度 第三节 英美立法预算监督制度评析及其借鉴 第六章 提升人大预算监督能力 第一节 充实人大预算监督组织 第二节 提升人民代表监督水平 第三节 加强监督手段的作用效果 第七章 规范政府预算管理 第一节 预算全面性 第二节 预算透明性 第三节 预算具体化 第四节 预算严肃性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王淑杰的这部著作以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为研究对象,通过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公共行政学等多学科的视角,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借鉴西方宪政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对如何构建并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这本书在探讨预算和预算监督含义的前提下,分析影响立法监督预算的宏观性因素,借鉴具有代表性的英美两国立法监督制度,根据我国立法监督预算的历史和现状,提出加强我国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基本思路。 后记本书由博士论文修改而成。论文从选题、积累材料、形成提纲、开始写作到最后定稿经历了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掩卷回首,有很多的感慨和感谢。 我要感谢导师李俊生教授。在三年的博士读书期间,李老师总是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予我鼓励和指导。对于博士论文,他更是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我对选题模糊不清时,导师帮我理清思路、确定题目;在搜集资料时,导师给我推荐很有价值的英文文献;在写作时,导师认真细致地指导。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豁达的人生态度都是我学习的楷模! 在论文写作期间,财政学院的很多老师也都给予我帮助。在此,我想特别感谢论文开题时曾经为我提出中肯意见的马海涛教授和汤贡亮教授,经常为我解答疑问并提供资料的姜维壮老师和姜爱华老师,在工作上给予我关心和照顾的李燕教授和张淑芳老师等。 文摘第一章 政府预算与立法监督 第二节 政府预算监督的两种框架 迄今为止,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有两种框架,即参与式监督和委托代理式监督。其中参与式监督是理想化的、辅助式监督,而委托代理式监督则是现实的、普遍采用的监督模式。 一、参与式监督 参与式监督是由受益的公民亲自参与预算监督,它与直接民主制一脉相承。毋庸置疑,参与式预算监督是最理想的监督形式,其理想之处就在于它能够直接实现公民利益诉求,避免了监督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节省了委托代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以及有助于培养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意识并限制行政权膨胀。另外,参与监督还促进了公众与政府的沟通,推动了阳光政府的建设。 古希腊和罗马是实行由全体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制的鼻祖。现代社会中,巴西阿雷格里市的做法较为典刑,政府公共项目投资大约20%——30%都交由公众直接决定。在关国地方政府,公民参与预算的主要机制包括公众听证、公民或消费者问卷、公民领袖和公民利益团体会议、焦点团体、公民咨询委吊会、政府官员会议、公民陪审团等。比如,美国俄亥俄州戴顿市于1975年就启用了公民优先顺序小组的方式引入了参与式预算监督.北卡罗来纳州麦克伦伯格县以及爱荷华市也通过公民资本预算咨询委员会和公民参与绩效评估实践了参与式预算监督。此外,瑞士也是实行直接民主较典型的国家。在我国,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和泽国镇率先实践了参与式预算监督。2006年3月,新河镇的镇人大代表和其他公民,通过民主恳谈的方式参与镇政府预算方案的讨论和审议。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和滨湖区河埒街道以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也紧随其后,尝试了由群众代表投票决定哪些项目应该优先实施的参与式预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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