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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政府
释义

政府,俗称「官府」、「衙门」、「公家」等,是一个政治体系,于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政府又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一、“政府”名称的来历

“政府”其名,起源于唐宋时期的“政事堂”和宋朝的“二府”两名之合称。唐宋时中央机关机构为三省六部,即尚书省,下设吏、礼、户、兵、刑、工六部,主管行政事务;中书省起草政令,实为秘书班子;门下省掌管出纳和常命,有审查诏令权力。唐朝为提高工作效率将中书省和门下省有时合署办公,称为“政事堂”。宋朝将“政事堂”设于中书省内,称为中书。宋初年还设立了枢密使,主管军事,其官署称为枢密院。并将中书省和枢密院并称为“二府”。“政事堂”和“二府”合称即为后来的“政府”。

我国明代就有关于“政府”的称谓了,如明著名学者黄道周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中就两次提到“政府”:“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触上怒,将廷杖,诸御史诣政府乞伸救,辅臣以上意为辞。”“公(袁可立)久在东疆,于诸大丑变态甚悉,政府欲借公为功。

二、政府的含义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惩处、行政监察等等,都应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都对其规定的所有适用对象产生效力,并以国家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执行。

1.广义政府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

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实现有序统治的机构,它泛指各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订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共权力机构,即通常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就是国家的权威性的表现形式”

2.狭义政府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第五十八条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政府自动行使行政权(第三、五、六节)。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三、政府的特点

(1)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为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

(2)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

(3)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4)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政府的宗旨及基本工作原则

1.政府的宗旨

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2.政府的基本原则

政府以对人民负责为基本原则。原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即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

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式。

五、政府的职能

1.政治职能

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职能:①军事保卫职能;②外交职能;③治安职能;④民主政治建设职能。

2.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①经济调节职能;②公共服务;③市场监管;④社会管理。

3.文化职能

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是:①发展科学技术;②发展教育;③发展文化事业;④发展卫生体育。

4.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的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①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③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④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六、中央政府职能

在我国行政系统中,国务院居于最高领导地位,它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权根据宪法、法律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重大行政事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共先例18项职权。这18项职权可归结为六个方面:

(I)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全国性的行政事务。

(4)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

(5)负责执行国民经济计划与国家预算,管理科学、教育、经济、文化、卫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员权。

此外,国务院还有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地方政府职能

自1994年起,各级地方政府机构相继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合理划分职权,理顺各种关系;大力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

八、中国国家机构体系(广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6.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九、政府机构体系(狭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5)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省:河北省 山西省辽宁省 吉林省黑龙江省 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 福建省 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 广东省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 台湾省

(2)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直辖市:北京市 天津市上海市 重庆市

(4)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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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