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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贞丰县清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释义

贞丰县开展清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已进入查处阶段,为了对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时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府常议〔2008〕23号、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全州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查处的紧急通知》(州国土资发电〔2008〕23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贞丰县开展清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贞委〔2008〕5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权限

根据摸底调查统计,这次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中,有在县城、集镇规划区内外和占用河道、公路及公路留用地、旅游风景区内等六类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和权限,由以下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依法处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集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占用土地建房、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由建设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国土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建设部门制定。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建房,不符合景区等相关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和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由建设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旅游、水利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建设部门制定。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建房的,由水利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制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和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由交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国土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交通部门制定。

(五)城镇、集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和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依法予以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土部门制定。

二、违法性质和违法对象、类别

(一)违法性质:这次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从占地位置上分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两大块。

(二)违法对象: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城镇居民、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四类。

(三)类别: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外。

1、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内: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指一户一宅、无超占面积、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以分户的、无出卖、出租房屋等情况,下同),不影响城镇、集镇规划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不符合城镇、集镇规划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不影响城镇、集镇规划的。

2、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外: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三、处理意见

(一)对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内个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

1、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不影响城镇、集镇规划的:

(1)本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2)外村村民、城镇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没收的建筑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协议出售给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予以公开拍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

占用土地的,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不符合城镇、集镇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建设部门制定。

3、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但不影响城镇、集镇规划的,拆除有困难的,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二)对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外个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

1、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1)本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等相关手续。

(2)外村村民、城镇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没收的建筑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协议出售给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予以公开拍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的,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拆除有困难的,按照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3、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予以

拆除,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属旧房改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清理“两违”工作队逐一登记核实后,上报清理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转相关部门补办完善手续。

(四)移民搬迁户、火灾重建户等占用土地建住房,符合土地等规划的,核实其有效合法手续后,补办用地等相关手续,不符合建设规划的,予以拆除处理;对贞安公路等拆迁户重新选址建房的,核实登记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

(五)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2008年12月31日以后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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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