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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5、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

6、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4?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强化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才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省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省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省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省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省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八)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浙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省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省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省行政学院;承办省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厅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厅政府门户网站;组织办理有关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综合协调厅内重要政务、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组织办理厅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厅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厅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综合管理厅宣传工作,承担厅新闻发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挂综合计划处牌子)。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全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监督检查人事计划的执行情况;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省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综合管理全省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制定实施全省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拟订应对措施;承担厅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牵头拟订中央和省财政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和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费率调整、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五)人才开发和市场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管理全省人才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编制发布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全省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参与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企业人才的统计工作;承担厅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行政许可,指导和管理职业中介机构;拟订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在杭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引进的审核和调配工作;承办有关省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属在杭单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全省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拟订我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综合管理全省技工院校,承担技工院校招生办公室的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浙工作、创业、为浙服务政策的拟订和管理协调工作,归口管理留学人员创业园,承办来浙定居专家工作;负责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负责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参与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负责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参与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承担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负责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牵头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省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省直工资统发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各地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参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三)养老保险处。制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制定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制定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整企业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及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政策;负责参加省本级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及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负责在杭省部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备案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省本级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定点资格认定和考核。

(十五)工伤生育保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伤、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省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指导全省执行工伤伤残等级、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认定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建议。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全省参保单位各类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并对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牵头组织对综合性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八)仲裁信访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负责来信来访处理;指导开展系统的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十九)人事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省外国专家局(正处级)

省外国专家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行政许可项目;负责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发布工作;负责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国际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12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处级领导职数5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编、出编记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四)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省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省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省财政厅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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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