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概况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侨商会”),是由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在浙江投资的企业和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按照海外社团模式,由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投资者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社团。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共同筹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侨商会的宗旨是: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会员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在推动浙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省侨商会于2006年12月6日在杭州成立,国务院侨办、中国侨联、省政府领导和300多位海内外嘉宾参加了成立庆典。浙江省侨商会目前有会员800多名(包括团体会员中的所属会员),分别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等3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不少是成功的企业家和海外著名侨领,也有浙江省爱乡楷模、浙江省政协常委、委员等。 浙江省政协常委、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曹其镛先生当选首任会长,浙江省政协常委、全国劳动模范、浙江华日集团董事长陈励君当选首届监事会监事长。浙江省侨商会从筹备到现在的运作,始终得到国务院侨办、中国侨联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热情关心、支持和帮助。浙江省侨商会将本着"诚信、团结、创新、共赢"的宗旨,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三个大有作为”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侨商为己任,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为扩大浙江同世界各国友好合作交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简介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是按照海外社团模式,由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投资者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社团。商会目前有会员1155名(包括团体会员中的所属会员),分别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等3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不少是成功的企业家和海外著名侨领,也有浙江省爱乡楷模、浙江省政协常委、委员等。 协会成立两年半多来,按照侨商会的办会宗旨,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国务院侨办举行的“侨资企业西部行”活动,先后赴河南、广西、江西、安徽、内蒙古、湖南、山东等地考察,为企业搭建交流、联谊、合作平台,拓宽发展空间。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考察期间,协会还慷慨解囊、奉献爱心,为察尔森中心学校捐资改善教学设施。 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会于2007年10月,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级侨商组织的专门委员会——浙江省侨商会维权委员会,聘请专业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维权委员会成员。认真做好会员企业经济纠纷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每年开展“为侨资企业法律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对侨资企业提供上门法律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从维权委员会成立以来,接待会员企业法律咨询90多人次,帮助协调处理涉侨经济纠纷115余起。 为加强侨商之间的联系,协会创刊了《浙江侨商》会刊。两年来已出刊了六期。会刊设《特别报道》、《会务活动》、《会员风采》、《交流之窗》、《政策法规》等栏目,图文并茂,内容丰富。为扩大影响,会刊除了向会员单位发送外,协会还向国内侨务部门、涉侨单位和国外侨团广为发送。浙江省侨商会网站于2008年1月正式开通后,今年3月12日已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域名信息备案审核。 协会成立近三年来,在为侨商服务的同时还鼓励侨商为社会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组织侨商参加“抗震(雪)救灾”活动,为灾区人民奉献一片爱心,受到侨办好评。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浙江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省内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在浙江投资的企业组成的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会员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使商会成为广大侨商联谊互动、合作发展以及加强与政府沟通的有效平台,在推动浙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展销、研讨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社团、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和要求,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三)设立网站及服务机构,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商机;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归侨侨眷在浙江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四)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会员丰富业余生活服务; (五)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社会有关单位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会员企业的联系,关心会员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团体会员:地级市及以下各涉侨企业协会组织。 单位会员:(1)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2)浙江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的企业;(3)国内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浙江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企业。 个人会员:在浙江注册投资的各行业非法人代表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热心支持、积级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如实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经地级市侨务办公室、归国华侨联合会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理事的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必要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经审查合格后,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 (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七)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八)有退会的自由; (九)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依据程序终止其会员资格后,不再退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 (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不再退还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三)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筹委会推举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20—24名(含常务副会长5至7名),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省侨办、省侨联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以及安排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顾问,作为本会决策的咨询智囊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六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贯彻本会章程以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或者对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会会长或理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实行义务性会费和赞助性会费。义务性会费按年费制收取,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担任理事单位免交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经协商确定。赞助性会费以个人在本会中的职务按届一次性收取。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监事会的主持下,进行法人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名单名誉会长 钟 山 浙江省副省长 徐冠巨 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曹光彪 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港龙航空公司董事长 李达三 香港声宝乐声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一诚 澳门厂商联合会理事长、贺田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孙西 香港香江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 林训明 巴西PETROPAR集团董事长 周亦卿 香港其士集团主席 陆增镛 香港亚非纺织集团董事长 陈迪光 西班牙马德里“道”、长城饭店集团董事长 顾问 任志兴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周惠兰 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 钱巨炎 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徐志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傅杜尔 浙江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陈重天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 勇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强军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贾宝林 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 张延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 为 浙江省人事厅副厅长 罗卫红 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仁国 浙江省外宣办副主任 曾小平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 张志南 杭州海关关长 徐宝根 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陈以正 浙江省工商企业联合会副会长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 曹其镛 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郭胜华 法国亚美杰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 叶泰海 香港明记制造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 东 杭州绿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姜际春 中侨实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侠 浙江正达集团董事长 副会长: 范鸿龄 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詹耀良 台州耀达国际酒店董事长 陈乃科 浙江广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文广 宁波中盟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文龙 温州市温州广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栽 刘光华 浙江乔利浦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荣 浙江正达集团常务副董事长 邵福贵 东阳华侨制衣公司总经理 应永军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长洪 康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镇鑫 温州勤奋文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王汉 杭州欧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 平 伊比利亚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长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吴 晶 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主席 汪林冰 湖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关水 浙江轻纺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海波 浙江嘉尔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长: 陈励君 浙江华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副监事长: 方 杰 奥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羽 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秘书长: 姜敏达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经科处处长 副秘书长: 唐春荣 原浙江省华侨服务中心主任 陆雅仪 香港亚非集团董事总经理 朱建德 富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长松 温州华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孝双 浙江省侨联联络部副部长 尹晓炜 杭州天名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国华 浙江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海林 浙江海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关水 浙江轻纺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晓炜 杭州天名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泰海 香港明记制造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文广 宁波中盟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建德 富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光华 浙江乔利浦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海林 浙江海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汪林冰 湖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文龙 温州市温州广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栽 余长年 浙江省侨办副主任 吴 晶 浙江省侨联副主席 应永军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雅仪 香港亚非集团董事总经理 陈 侠 浙江正达集团董事长 陈乃科 浙江广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荣 浙江正达集团常务副董事长 陈国华 浙江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福贵 东阳华侨制衣公司总经理 范鸿龄 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林 东 杭州绿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林孝双 浙江省侨联联络部副部长 姜际春 中侨实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敏达 浙江省侨办处长 周王汉 杭州欧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海波 浙江嘉尔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 平 伊比利亚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胜华 法国亚美杰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 唐春荣 原浙江省华侨服务中心主任 黄镇鑫 温州勤奋文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其镛 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詹耀良 台州耀达国际酒店董事长 蔡长洪 康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长松 温州华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关水 浙江轻纺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瑞忠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尤明聪 浙江通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晓炜 杭州天名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泰海 香港明记制造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富伦 浙江新富顺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文广 宁波中盟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汉斌 青田瓯特丹廊桥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建德 富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正良 浙江兰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国良 诸暨悦发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素月 青田香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光华 浙江乔利浦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永利 浙江青田飞鹤度假山庄总经理 江海林 浙江海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汪林冰 湖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文龙 温州市温州广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栽 余长年 浙江省侨办副主任 吴 晶 浙江省侨联副主席 何树鑫 浙江柯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应永军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林冰 湖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晓莺 杭州国泰教育集团董事长 陆雅仪 香港亚非集团董事总经理 陈 侠 浙江正达集团董事长 陈 健 台州信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乃科 浙江广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竹良 衢州中舜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荣 浙江正达集团常务副董事长 陈洪莲 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国华 浙江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福贵 东阳华侨制衣公司总经理 范鸿龄 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林 东 杭州绿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林孝双 浙江省侨联联络部副部长 林建心 青田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祖国 浙江环宇阀门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顺发 浙江三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王汉 杭州欧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国轩 绍兴小轩窗居室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海波 浙江嘉尔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健民 浙江天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际春 中侨实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敏达 浙江省侨办处长 高 平 伊比利亚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胜华 法国亚美杰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 唐春荣 原浙江省华侨服务中心主任 黄 勇 杭州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镇鑫 温州勤奋文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其镛 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章可军 浙江临海华侨大酒店董事长 章宏亮 浙江三门县巨力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阎 寒 浙江万谷纺织研究所董事长 詹耀良 台州耀达国际酒店董事长 蓝章铭 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长洪 康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长松 温州华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 彪 浙江丽水梦翔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方 杰 奥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华 青田英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赛香 玉环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祖华 东阳卓尔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森荣 义乌市森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励君 浙江华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胡福林 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伟中 中林南星(湖州)合板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羽 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会标说明标志释义: “沟通世界、促进浙江及全球经济发展”,将象征浙江的:“z”形体与地球巧妙结合起来,表达了浙江省侨商会团结海外华侨华人,促进浙江和世界的交流。 标志主形体象征商业的“铜钱”与演绎成“纽带”的“z”形体巧妙结合,二者融会贯通,鲜明表达浙江省侨商会的内函与浙商风采。 标志中的“z”形体也可理解为腾跃的“中国龙”,深刻表达了海外华侨华人回报祖国、回报家乡的美好愿望,同时,也彰显出中华儿女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斗志与魄力!从另一侧面也体现出浙江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z”形体宛如奔腾的钱江潮,寓意了浙江儿女满怀激情、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 标志传递出强有力的凝聚感,寓意遍布全球的浙江侨商紧密团结、相互交流、携手共进,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标志充满前进动力,象征浙江省侨商会在推动浙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标志严谨、大气,寓有时代感、国际特色。 颜色寓意: 蓝色:交流、发展、理智与希望 黄色:团结、力量、华夏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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