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科技期刊编辑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浙江省科技期刊编辑学会(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Editolog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iodicals)成立于1986年,是浙江省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研究探讨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工作规律,交流办刊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办好刊物,共同推进浙江省科技期刊的发展。 成立至今,学会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术交流活动。从课题研究到大型论坛,从会员培训到期刊评比,从学术年会到交流考察,工作亮点层出不穷,为服务会员、提高浙江省科技期刊的办刊水平作出了贡献。 成立后第2年,学会就开展了优秀论文和优秀期刊的评比,并形成了每两年一次的评选制度,至2009年已评出了320余种(次)优秀期刊和260篇(次)优秀论文,为会员单位评价工作业绩和个人晋升考核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2004年开始,学会整合各类资源,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大型活动,凝聚力明显提高,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其中,2004年,积极配合浙江省科协“首届长三角科技发展论坛”活动,在杭举办了首届“长三角科技期刊发展分论坛”,“论坛”目前已成为长三角地区科技期刊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 2007年,中标中国科协重点项目并作为承办单位成功举办“2007中国科技期刊发展论坛”。这是“发展论坛”首度在京外地区举行。 2008年,承担中国科协《2009年中国科协科技期刊发展报告》子课题——“省级科协系统科技期刊的创新与发展”课题的研究工作。 2009年被中国科协评为“学会之星”,进入了国家级先进学会行列。 经历了24年的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发展壮大,至2010年,浙江科技期刊编辑学会已拥有团体会员125家,个人会员470人,成为浙江省科技创新领域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学会下设学术交流委员会、组织联络委员会、科普与培训委员会和青年工作委员会。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正式英文全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Editolog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iodicals。简写为:Zhejiang Society of Editology for Sci-Tech Periedicals。正式缩写:ZSESP),又为浙江省期刊协会科技期刊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浙江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科技期刊工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把握与时俱进的精神,发扬民主,发扬社会道德风尚和科学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研究探讨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出版的工作规律,交流办刊经验,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办好刊物,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我省提前实现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年会、专题讨论会、报告会、讲习班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评选并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期刊、优秀编辑学论文和优秀编辑人才。 (三)组织有关专家献计献策,开展科技咨询活动。 (四)经常向主管部门反映广大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广大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五)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同国外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建立友好联系。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浙江省的科学技术期刊,其编辑部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积极支持科技期刊工作的出版、印刷部门也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石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届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人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闻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走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1月17日第5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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