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河南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浙江省河南商会,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由在浙广大河南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广大在浙豫商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及相互交流的窗口和平台。 2009年9月16日,浙江省河南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美丽的西子湖畔隆重召开,河南淮滨万和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绍兴嘉亮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长明先生当选首任会长。 浙江省河南商会是异地在浙江省正式成立的第三家省级商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覆盖纺织、化工、医药、建筑、机电、餐饮、建材、贸易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提升豫商形象,维护商帮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是浙江省河南商会始终坚持的办会宗旨,在促进广大在浙江创业的豫籍企业家事业更加有序、健康、规范、良性发展的同时,还不断地推动豫浙两地经贸往来。迄今,已先后成功协办“2009河南-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2010河南-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暨旅游项目推介会”等大型活动。 浙江省河南商会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将坚持不懈的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同时为政府部门分忧,真正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浙江省河南商会,是面向所有在浙河南籍企业的民间非营利性团体组织,旨在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在浙豫商沟通交流的平台,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增进互信,汇聚人脉、商脉、财脉,互利共赢,在豫商的厚重和浙商的机敏中探索两种商道文化的契合与交融,深化浙豫两地间的民间经济往来。 商会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1076号风雅钱塘9-2-1301 商会章程浙江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浙的河南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提升豫商形象,维护商帮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拓展、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为浙江和河南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388号吴山酩楼大酒店526、52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2、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3、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 4、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 5、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6、为浙江河南两省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7、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业在浙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2、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3、参加本会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3、享有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并通过理事会确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聘用;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特邀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研究本会重大事项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同期本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5、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用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认同后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团体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与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社团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09年9月1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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