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ZHE JIANG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成立于1995年7月。本协会是省内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个人及相关事业单位,省内市(地)县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济技术类社会团体法人。现有团体会员152个,个体会员123个。其中市县工美行业协会16家,涵盖全省企业会员1万余家。下设玩具与礼品、雕塑、抽纱刺绣、首饰、民间工艺、艺术陶瓷、学术七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以“保护、发展、繁荣浙江省工艺美术”为宗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工作。从事行业调研,项目的论评,人才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人员交流合作等服务。 协会以会员为本,做好为会员、行业的服务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规划提供意见、参考;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协助政府部门和帮助企业做好创名牌、著名商标等项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和职称等评审工作和有关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行业内各种层次的技术合作。 协会组织名誉理事长:李泽民 叶荣宝 名誉副理事长:高而颐 理事长:吴祖熙 副理事长:王树忠 叶小泉 叶伟德 朱炳仁 杨长根 陆光正 陈明伟 周锦云 郑齐天 赵建忠 徐银昌 徐朝兴 徐谷青 留扬帆 喻文军 詹高潮 廖复新 杜志正 王军林 程育全 孙亚青 谭跃进 许阿乔 金逸林 章常义 林学凑 方光明 秘书长: 王树忠(兼) 副秘书长:夏霄 黄才良 陈美华 大事记2009.9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第三届副理事长会议在武义召开。会议总结了上半年协会主要的几项工作,并公布下半年工作计划。 2009.7 首届中国·浙江工艺美术博览会在杭州成功举办。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参观展览后对展会做了肯定,“展会举办的非常成功,很有特色,希望今后继续努力”。 2009.1 第三届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杭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第三届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吴祖熙理事长在会议上代表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进行工作总结,并对今后的主要工作和任务提出大致的设想。 2007.2 第三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表彰大会在杭召开。李泽民、叶荣宝等领导为77名大师获此荣誉称号的代表颁证。 2005.6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在杭州市萧山区隆重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协会秘书处作的2004年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了杭州、温州和青田三市县协会负责人所作的协会工作经验介绍。 2005.4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在萧山区举行了聘书颁发仪式,省工艺美术协会名誉会长李泽民代表李铁映副委员长向省人大副主任叶荣宝颁发了聘请她为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名誉会长的聘书。 协会章程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简称“省工艺协会”。英文名称为:ZHE JIANG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Z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省内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个人及相关事业单位,省内市(地)县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济技术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繁荣我省工艺美术事业,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面向会员,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活动和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是同行业会员组成的自治组织,在行业、工艺美术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其活动和业务范围是: 1、参与政府对工艺美术行业政策制订过程中的调研,组织编写并向政府提供行业的发展规划意见,参加本行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研项目立项的前期论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技能标准的制订。反映会员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2、搞好行业的自治管理、结合行业现状逐步制订完善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形成既有竞争,又有秩序的工艺美术市场机制。 3、负责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贯彻实施。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跟踪监督、对新产品、科技技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5、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行业内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初审推荐工作。 6、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收集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分析、预测、传递工艺品商情。 7、提高行业素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结合会员实际需要开展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 8、组织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和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开展对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介绍、推广科技成果。 9、结合各地创名牌计划,开展行业内创名牌活动,提高工艺美术产品、商标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宣传表彰行业内的明星企业与优秀企业家及技艺人员,增加会员企业和个人会员的无形资产积累。 10、促进行业内外的横向协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联合开发、合作经营等。 11、聘请正直谙法律师,开展法律业务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同行业的共同利益,对外交涉,协调彼此利益。 12、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依靠国内外热心工艺美术事业的力量筹建行业的发展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及个人名誉会员组成。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制作、经营的个人,省内工艺美术地区性、专业性社团,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对本省工艺美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管理人员和热心帮助本省工艺美术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常设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的各项服务享有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名誉会员享有上述2、3、4三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根据产业和会员分布情况,按地区产业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其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工艺美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省内外人士捐献; 3、政府资助; 4、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此章程修改第二稿经二届一次理事会和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于2002年6月26日报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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