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折狱新语 |
释义 | 《折狱新语》的作者是明朝末年的李清。 李清(1602—1683),字映碧,一字心水,南直隶州兴化(今江苏兴化)人,明崇祯辛未(1631)进士,授宁波府推官,考绩最优,升刑科给事中转吏、工科给事中至大理丞,事崇祯、弘光两朝,明朝灭亡后,隐居家乡不仕,以著述自娱。清康熙帝时,征修明史不赴。有《南渡录》、《南北史合注》、《澹宁斋史话》、《澹宁斋笔记》、《三垣笔记》、《折狱新语》等。清朝廷嫉恨他抗节不仕,把他的所有著作均列为禁书,不得流传。 《折狱新语》是李清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是这一阶段的地方司法实录,也是我国现存唯一的明代判词专集。全书共十卷,收判词二百一十篇。其中卷一婚姻收判词二十六篇,卷二承袭收判词十六篇,卷三产业收判词二十四篇,卷四诈伪收五十七篇,卷五淫奸收三十三篇,卷六贼情十四篇,卷七钱粮收七篇,卷八失误收四篇,卷九重犯收十篇,卷十冤犯收十九篇,还有一篇附录的疑狱审语。 从上面的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折狱新语》涉及的案件非常之广,既有民事案件,又有刑事案件,而且各大类中又有名目繁多的各种案例。从中既可见明代地方推官工作之繁重,同时又可以看到李清对法律的娴熟把握以及他入情入理、守正持平的断案能力和态度,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李清所具有的精深的法律、文史等方面的修养。所以,有人评论此书是“老官案牍”,“其中有一代律法,且富市井人情”。 《折狱新语》中的每篇判词用“审得”二字提起,点明当事人的姓名、籍贯,然后叙述案情。在叙述过程中不时夹杂李清的议论。最后是断语。这些判词都写得非常精彩。叙述简明扼要,精炼清晰。断语条分缕析,前后呼应。判词的语言除少量的公牍术语外,往往融入经史百家及杂记小说之言,诗文典故也不在少数,因而显得文采斐然,词藻纷披。更妙的是判词的作者在写判词时由于超然事外,以冷眼看世态人情,因而写来亦庄亦谐,庄重之中颇涉诙谐,叙述议论时有调侃,所以,它不仅是一部珍贵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同时也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 现摘取一篇,以窥一斑:审得汪三才去妇大奴,陈汝能义妹也。先因三才父继先,曾出银廿两,聘大奴为三才妇。夫大奴一石女耳,此固夭桃标梅之无感,而蜂媒蝶采所不过而问焉者也。及三才同衾后,三才悔恨无及,即将大奴送还汝能讫。非敢奢望于蓝田之生玉,正恐绝望于后田之生苗耳。则汝能之返其聘金也宜矣。何迁延不偿,且以冤命控乎?初汝能犹执石女之说为诬,及召两稳婆验之,信然。夫女国无男,则照井而生。然以生窍永闭之大奴,无论阳台之云雨,其下无梯,正恐井不孕石耳。然则为汝能者,将令三才于飞之愿,仅托巫山一梦,而不复为嗣续之绳绳计乎?是面欺也。应杖治汝能,仍追聘金廿两,以结此案。 这篇判词判断的是一件民事纠纷;一个叫汪继先的人花了二十两银子为儿子汪三才聘娶陈汝能的义妹大奴为妻,等到结婚以后,汪三才发现大奴是一石女,后悔不已,于是将大奴送还给陈汝能。陈汝能不相信大奴是石女,于是向官府控告汪三才,并不偿还二十两银子的聘金。经官府验明大奴确是石女后,李清判陈汝能当面欺诈,杖责陈汝能,要他还二十两银子的聘金。李清判得入情入理,判词也写得十分精彩。其中用了《左传》、《诗经》、《三国志》,宋玉赋等著作中的典故,也使用了比喻、对偶等修辞手法。读来引人入胜。 《折狱新语》是我国封建社会判词规范中的典型著作。它案例齐全,并且出自一人、一地之手,因而具有很高的价值,是研究明史、明律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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