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赵富林 |
释义 | 人名,著名人物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男,汉族,1932年7月生,河北大名人。高中文化。194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另有同名自由撰稿人。 简介男,河南省豫西人,20世纪70年代出生,大学学历。 生平出身农家,作过教师、律师、记者,曾在政法机关从事新闻宣传工作多年,因生性质朴,受农民父母的启蒙,故常怀善良正直之心。没进过大学,凭着努力和仅有的一点灵气,自学法律和新闻,码写文字,写事态与人情,画芸芸众生像,不时有涂鸦之作散见国内各大报刊。近年来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2000余篇,共计100余万字;部分稿件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采用,其中有关“国内首例110接警不出警被判赔偿案”、“中国体彩第一案”、“国内首例少女自杀男友见死不救案”等案件的报道,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各大媒体刊发后,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08年1月,和他人共同策划撰写的《河南卢氏一退休工人一家四代力移债山感动中国》一文,在大河网首发后,引起国内外多家媒体关注,被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共同关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中国之声》等栏目播出,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被多家媒体聘为特约记者和特邀撰稿人、新闻评论员,现为大河网等媒体特约记者。擅长法制新闻写作及大案要案报道。 工作经历1947年1月至1949年5月在冀南军政干校学习、南下新兵二团连文书、湖北省光化县委秘书。 1949年5月至1953年9月任湖北省光化县委组织部、襄阳地委组织部干事、副科长。 1953年9月至1956年12月任湖北省枣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 1956年12月至1961年9月任湖北省枣阳、光化、荆门县委书记处书记。 1961年9月至1966年8月任湖北省江陵县委副书记、书记。 1966年8月至1969年2月任湖北省荆州地委副书记,兼江陵县委书记。 1969年2月至1971年3月任湖北省江陵县革委会副主任、第一副主任。 1971年3月至1972年12月任湖北省洪湖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第一副主任。 1972年12月至1983年10月任湖北省荆州地委副书记(1980年9月至1981年1月在中央党校学习) 1983年10月至1985年12月任湖北省荆州地委书记(1983年12月当选为中共湖北省第四届委员会 委员;1985年9月增补为中纪委委员) 1985年12月至1987年11月湖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1987年11月至1990年10月任湖北省委副书记。 1990年10月至1995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 1995年1月至1997年7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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