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赠与暨遗产税 |
释义 | 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或继承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由于同死亡有关,有的国家称之为死亡税。其课税对象是死者的财富,课税环节发生在 财富转移时。它不是一种定期征税的税种。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 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包括中国的台湾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 遗产税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 类:一是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 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美国、英国、新加坡、 南非等国都实行总遗产税制,二是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 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一般称之谓继承税。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日本、德国、法国、波兰、保加利亚 等国及澳门地区实行分遗产税制。世界上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 比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要复杂一 些。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 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意大利、伊朗、菲律宾等国家实行这种遗产税制。 大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及地区同时征收赠与税。 赠与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在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的税。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有的国家遗产税与赠与税分别适 用不同的税率,也有的国家如美国把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征收,适用同样的税率。一般遗产税为主税,赠与税为补助税。英国、新加 坡、香港不单独征赠与税,但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的赠与要并入遗产征收遗产税。中国台湾省在1973年以前只征遗产税,不征赠与税。1973年开始才同时征收赠与税。 各国征收体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技术上是税收体制中最复杂的税种之一。遗产的处理程序、估价方法、征收管理等都比较复杂,涉及许多专业知识。以美国征收的联邦遗产税为例,首先要确定死者的遗产总额。遗产总额包括死者死亡时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与预期死亡有关的各种形式转移的财 产权益,人寿保险金等。当死者遗产超过一定数额时,必须进行申 报。申报时允许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死者的负债、丧葬费和其他费 用,得出经济遗产额,从经济遗产额中还允许减去婚姻扣除、慈善 扣除和遗赠给死者幼年遗孤的财产等。作了上述这些扣除后即得 出应税遗产额。美国税法还允许从应税遗产额中扣除一定的宽免 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继承税后再乘以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美国遗 产税的税率1985年以前为18%~70%的累进税率,1985年起降 为18%一5。%。最高税率50%适月于遗产额超过25。。万美元部 分,遗产额未达60万美元的免税。 遗产税的征收面在各国都比较小。以英国为例,英国的遗产税 实行40%的比例税率。1974一1975年度以来,英国每年的死亡人 数都在65万人左右,缴纳遗产税的人数1975~1976年度为4.9 万人,1991~1992年度为2.2万人,分别占死亡人数的为7.1%和 3.4%。遗产税在各国税收中占的比重同样也很少。美国只占其全 部税收收入的1%,日本占其国税收入的3.5%(1989年),新加 坡为全年税收收入的氏4%(1988年),英国占国税的比例为 L6%(1991年~1992年)。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不在乎其财政 收入,而是要运用税收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公众的心理,看重其重要的社会和哲 学意义。 澳门税率范围澳门对接受第三者赠与或承继财产者徵收的税项。1901年颁布法例,後经1969年1793号法例修订,并沿用至今。对承受者与授与者间的亲属关系有不同的徵收税率,由2%~33%不等。澳门的赠与暨遗产税起徵点甚低,超过澳门币1千元的财物赠与或遗产即属徵税范围。 中国澳门对于死亡者在澳门遗留财产课征的税收。遗产税采用继承税形式,即纳税人为继承遗产的任何个人。计税依据是继承人获得的遗产金额。遗产税采用全额超额累进税率,并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按照子孙后代,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甥侄等,其他人,分别设置不同税率: 遗产值 97/98年度 98/99年度 7000000元及以下 0% 0% 7000001元~7500000元 6% 0% 7500001元~8500000元 6% 5% 8500001元~9000000元 12% 5% 9000001元~10000000元 12% 10% 10000001元~10500000元 18% 10% 10500000元以上 18%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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