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释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业务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文件, 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变更注销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2、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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