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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Yuncheng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 YCIA)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是运城市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运城市境内23家主体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是架设保险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是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的桥梁纽带,也是连接社会各界的窗口。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山西保监局批准,在运城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四个层面组成:

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结构,由全体会员公司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

二、专业委员会。现设置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3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自律协调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内设综合部、业务工作部两个职能部门。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和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运城市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督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本会的职责:

基本职责: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订立自律公约来规范市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以道德自律推进行业自律;受理客户投诉,监督执业行为。

协调维权——协调相关关系,维护正当权益。包括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合作——广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协会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与全面合作,把协会建成保险业的信息中心,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行业——宣传保险行业,提升行业形象。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宣传行业情况及发展;宣传会员单位及行业优秀人物;当好行业代言人。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制定运城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促进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有序竞争。

(二)维护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三)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四)根据行业公约,约束、规范、监督和协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五)促进运城市保险业同市外、区外、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制定宣传规划,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表彰先进,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unChengCity,缩写为YCIA,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运城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运城市商业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国家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辅助政府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运城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运城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加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其团体会员,自觉接受省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会员自律管理,积极参与和认真完成省市协会的自律和服务联动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运城市。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

代表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以及全市各项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自律检查。根据全市的自律公约或山西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三)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提请山西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四)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山西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级和评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运城市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山西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西保监局和运城市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山西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山西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完成山西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在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市域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一般为驻运城市保险公司的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心支公司级别),以及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或运城市分公司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会员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其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管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保监局同意并经运城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选一般从地市级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

(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六)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相应业务领域的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二)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本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本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四)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六)决定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参与研究本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受会长的委托,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山西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人选可以由山西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

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五)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十七条 对在任期内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发生违法违纪等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会应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改选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协助理事会拟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四)制定秘书处具体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

协会日常文件;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置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和山西保监局批准,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原则,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逐步实现全员聘用制。因工作需要,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还可以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阶段性自律工作。不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党团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四)举办大型活动单独筹集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年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重大财务支出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会计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参照运城市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并结合运城市和行业实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不退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征求山西保监局和运城市民政局的意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0日内,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运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保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运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保监局和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11 月28 日第一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运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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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