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Yunnan Private Hospital Association,YNPHA)是由云南省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各级各地区的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促进民营医院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民营医疗系统内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与合作。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卫生厅,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YUNNAN PRIVATE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YNP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的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各级各地区的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促进民营医院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民营医疗系统内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与合作。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昆明市西园南路32号云南肾脏病医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与监督; (三)组织开展对民营医院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调查研究; (四)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民营医院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民营医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民营医院工作者、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 (七)承办对民营医院有关法律、政策、管理等问题的咨询服务; (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民营医院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营医院的合法权益; (九)促进民营医院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民营医院之间、民营医院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办理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个人会员 1、 从事医疗卫生行政、医院管理、管理科研和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助理执业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者; 2、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单位会员 1、 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营医院、研究所等; 2、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 3、 各地方省市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通过批准;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限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限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台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部分资助; (四) 协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及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两种,具体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100元 会费统一交于本会办公室,并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具体交纳时间由协会通知各会员单位。 会费的使用:(1)开展学术活动及学术活动的优秀论文奖励; (2)会员福利:免费发放协会简报; (3)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4)奖励会员单位的优秀管理者及优秀工作者; (5)用于对会员的其它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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