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是云南唯一的酒类行业协会单位,是由云南省辖区内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专营和兼营单位以及在云南省有办事机构和业务关系的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协会由上级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和云南省民政厅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建会宗旨是:遵纪守法、团结会员、协助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建立酒类企业、销售单位同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自律体系。为提高云南酒类行业综合水平、净化酒类市场,振兴云南酒业而服务。 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由酿造分会、流通分会和文化分会组成。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酒类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分析酒类市场走势,指导会员的经营生产; 2、组织行业内专家、学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酒类评选评定工作指导开发新产品和引导正确的消费观念; 3、倡导酒类生产和销售企业通过对社会负责的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进行自律,向着实现公共健康的目标进行发展; 4、组织有关法律机构,协调行业纠纷和行业内的民事纠纷; 5、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水平,开展技术、营销的交流活动,促进云南酒业健康发展; 6、做好流通领域的服务,为本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牵线搭桥; 7、组织本行业以及政府主办的各种展览会、促销会、品鉴会; 8、通过正确的方式向大众推荐质量优良的各种酒类商品; 9、协助有关单位清理整顿酒类市场和酒类生产企业; 10、协助有关部门检审酒类生产、流通、《登记表》、《随附单》等相关工作; 11、开展与国家和其他省市的酒类交流活动。 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的会员入会本着自愿原则,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会员会费,其中:副会长单位会2万元/年;常务会员单位5千元/年;单位会员单位2千元/年;个人会员单位1千元/年。 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继2006年“云南十佳名酒”评选活动之后于2007年9月响应云南省商务厅的号召,开通云南酒网,正式确立了云南省唯一的酒类行业门户网站,这必将为云南酒业的发展带入更加良好的环境,我们坚信:在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省酒类行业协会的正确领导下,在所有酒类行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云酒明天必定会更加美好。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云南省辖区内酒类生产企业、酒类专营和兼营单位及在云南省有办事机构和业务关系的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体会员协助政府有关职能机构、酒类企业、销售单位同其它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为提高云南酒类行业综合水平,净化酒类市场,振兴云南酒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石家巷10号云南省酿酒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建立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网站,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酒类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介绍酒类行业的科技成果;分析酒类市场的走向;介绍本会内的先进事迹;指导会员的生产经营,介绍会员单位,发布产品信息。 (二)组织本行业有关专家、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酒类品评鉴定工作,指导本行业开发新产品和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消费。 (三)倡导酒类企业、销售单位通过对社会负责的广告进行市场营销活动,不断提高行业自律工作,以实现公共健康的发展目标。 (四)联系有关法律事务单位,组织法律顾问班子,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民事纠纷。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技术水平,开展酒类行业的技术、营销交流活动,促进云南酒类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做好市场流通服务,为本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牵线搭桥。 (七)组织本行业及政府主办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品评鉴定会。 (八)以不同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推荐质量优良的各种酒类商品。 (九)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清理整顿酒类市场和酒类生产企业。 (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检审酒类生产、酒类流通、《登记表》、《随附单》等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与国家及各省酒类协会及相关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生产或经营的合法资格。 (五)个人会员必须具备本行业相关领域的特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还应提交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三)填写入会申请表。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副秘书长以上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定期(三次)或不定期召开,研究行业动向出现的问题及举办重大活动,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汇报行业出现的问题,请求政府对行业问题的帮助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为: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单位会员50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商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0日内,经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决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向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二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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