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鱼通土司 |
释义 | 鱼通土司,即鱼通长官司。嘉绒十八土司之一。 明代鱼通无单独设置,原嘉绒十八土司中含天全六番招讨司,而无鱼通长官司,时人多把鱼通并入明正司中。然"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中虽含有"鱼通",但明正土司权力未能达到鱼通境域,鱼通在穆坪土司处认纳"夷赋",由穆坪土司统解布政司"。所以鱼通实是由穆坪土司管辖。 嘉庆年间,穆坪土司丹紫江初(甲凤翔)两个妻子产生争嫡事件,妻母包氏携子甲天恩徙居鱼通,并仍用原封号"诚勤巴图鲁穆坪宣慰使司"。而穆坪本寨,在丹紫江初死后由甲木参生郎多吉继位。 道光五年(1825年),包氏病亡于鱼通,钦赐敕建节孝坊,建于麦崩村。时鱼通事务由甲天恩之子甲木参纳楚料理。 在甲木参生郎多吉袭穆坪土司之后,甲木参纳楚的儿子甲木参彭错竭力效忠清政府,想在争嫡夺印案中,争得朝廷的认可,因在"剿办清溪夷匪"事件中,主动派士兵会同清政府"清剿"。道光十三年十一月(1833年),经川督鄂辉请铸"鱼通长官司"印记,甲木参彭错受"鱼通长官司"之印,建衙于鱼通的麦崩村,至此独立的鱼通土司始被正式认定。 宣统三年六月(1911年),鱼通土司缴印改流。虽土司制度被取缔,但鱼通土司势力仍旧存在,仍掌握实权。 民国初,康定改县,鱼通虽划归康定县知事府,但鱼通土司则由川边镇守使署授以"鱼通调查员"之职。此后历届川边政府对鱼通土司十分重用,土司甲安仁镇守使时期任团防局鱼通团总、川康边防指挥部时期任国民团士兵营营长、西康省政府时期,任省参议员、特种保安大队大队长、国民党鱼通区党部委员、区长、乡长。各个时期都身兼要职,土司权力事实上存在。 1950年3月康定解放后,人民政府从人民利益出发,团结上层、团结治安、团结生产、民主建政、争取甲安仁站到人民一边,委任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省政协委员、康定县一、二、三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并被选为政府委员。1951年6月叛乱,自绝于人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将其子甲名扬结合于县政协,任第六届县政协委员。 鱼通土司系:甲木参彭错——子甲木参功布——子甲木参泽旺——子甲木参生(甲安国)——弟甲安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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