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益物权,一类是用益债权。对于租赁来说,当事人享有的是债权性用益权。不能一谈到用益,就说成是用益物权。承租权可以称为用益权(债权性的用益权),但是不能称为用益物权。
用益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主要是在其内容方面,可以依照用益权人的需要而进行多样化的设定。其中居住权即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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