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年县明山九龙园公墓 |
释义 | 永年县明山九龙园公墓,是邯郸市境内唯一的山地公墓,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永年县民政局主管的经营性公墓,是受理国内骨灰安葬事宜的仿古园林式公墓。 永年县明山九龙园公墓,地处“燕赵古都”的邯郸境内。傍依龙山山麓,水光山色绝奇,目接聪明山、紫山与赵王陵胜景,清幽秀美皆备。公墓分三个功能区域: 1、园林休闲区:古典式六角亭,庄严大气,石像生群雕安逸自在。 2、业务办理区:装潢古朴典雅,办公设施现代化。 3、安葬区:墓区道路纵横交错,绿树成荫,静谧安详。墓型设计新颖,工艺精湛;墓穴坐北朝南,宽舒明畅:有常规墓、豪华墓、个性艺术墓、山顶特级墓、自选墓区等,能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葬式多样:有常规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长廊壁葬,一应俱全。墓区内设有免费骨灰临葬前暂寄室,为客户存放骨灰提供方便。 永年县明山九龙园公墓,重信誉、讲质量、办事公道、价格合理、全年无休。邯郸市区设有定点班车,每日往返市区。园区内设有小卖部,供应丧葬用品。园区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从真诚到永远,一切为您满意”的服务宗旨,把客户的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追求,提倡人性化的服务和科学化的管理。手续简便,服务到位,欢迎仙灵来此安家。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一、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二)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殡葬管理条例》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法公墓,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提高对加强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清理整顿公墓的具体办法;要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同时,要注重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而又稳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要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所的作用,促进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以前越权批建公墓的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所批建公墓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将清理整顿公墓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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