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审计法院是澳门具有财政控制和财务审判权的第二审法院。根据1991年“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及1992年“澳门审计法院组织法”设置,1993年4月开始投入运作。
澳门审计法院对澳门地区及其自治或非自治部门,公共法人,公共社团,市政机关,公用法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实体,享有财政控制权和审判权。由院长和2名法官组成,可以以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形式运作。独任庭由1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则由院长及2名法官组成。在运作过程中,审计法院命令进行的专案调查和简易调查,审计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及有关手续费的强制征收,均由行政法院执行。审计法院于澳门回归后改组为符合澳门基本法要求的澳门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