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商标协会 |
释义 | 协会介绍澳门商标协会(Macau Trademark Association)是由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牵头设立,由澳门、香港、内地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和企业发起,经澳门社团主管机关(澳门身份证明局)批准注册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澳门商标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增强会员的商标意识,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倡导并协助会员提高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介绍商标知识,报导商标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和最新动态;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开展商标知识培训,传播国内外商标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经验,提高企业的商标管理水平;协助会员探索企业如何树立品牌意识,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品牌效益;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探讨会员企业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召开商标研讨会,开展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出版发行商标专业资料与刊物。 澳门商标协会的会员由经济效益好并有志创立驰名商标的企业、各地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对商标理论有相当造诣、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和专家等组成。 协会宗旨澳门商标协会的宗旨为透过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协会章程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证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一 公 证 署 证 明 澳门商标协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档文件内,档案组1号62/2008。 澳门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澳门商标协会”,英文为“Macau Trademark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MTA”。 第二条--本会宗旨为透过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于澳门南湾大马路429号南湾商业中心14楼C座。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本会会址可迁往澳门任何地方。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经申请并报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第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和参加各类业务活动。 第七条--会员可自由退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及个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组织机关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大会的权限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选举和罢免本会各机关成员; c)审核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d)审核和通过本会活动计划和年度预算; e)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会。 (二)会员大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 a)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b)会员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及一名秘书组成。主席团各成员任期为三年,并得以连选连任。 c)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不少于总数五分之一之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要求时,亦得召开大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会的职权为: a)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b)讨论、通过有关提案、重大决议。 c)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d)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决案。 (二)理事会的组成、召集及运作 a)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理事会各成员任期为三年,并得以连选连任。 b)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平常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多数理事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c)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倘票数相同,理事长有权再投一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权限为: a)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倘有之内部守则; b)审查本会帐目; c)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d)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二)监事会的组成、召集及运作 a)由一名监事长及两名监事组成,各成员任期为三年,并得以连选连任。 b)监事会每年召开平常会议一次,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多数成员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会议。 c)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及监事长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决议,须有出席者多数赞成方得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则监事长有权再投一票。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于第一公证署 代公证员阮伟堂 领导架构完善中...... 协会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429号南湾商业中心14楼C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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